福建厦门,一男子租了三栋房子后,投入400多万元改造成160多间公寓出租。可房东却因男子生意火爆、感觉吃亏了。以其当时没有取得手续为由,将男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租房合同是无效。
(来源:第一帮帮团)
村民陈大妈因见附近的外来人口不断增多,嗅到了商机。与家人商议后,陈大妈夫妻俩掏光所有积蓄,在村里建了三栋房子准备用来经营出租屋。
可三栋房子刚封顶,一名叫阿锋的男子却不知道从哪里找到她的联系方式,与其取得了联系。
阿锋联系上陈大妈后表明了来意。即他想打包租下三栋房子,由他来投资装修成出租屋并负责结营。
得知阿锋想带资做二手房东后,陈大妈决定面谈!
双方见面后,阿锋提出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要租15年或以上,这是其承租的基础。
第二,三栋出租屋分为ABC个编号,月租金8万;
第三,七年内因陈大妈的原因收回房子,陈大妈承担违约责任,至少要赔偿阿锋400万元;
第四、由阿锋出资请人出设计图纸、出资装修三栋房子,装修成出租屋对外出租后陈大妈有配合义务;
第五,如遇拆迁等客观原因导致阿锋无法承租,陈大妈亦要承担责任,赔偿阿锋210万元。
陈大妈当时的想法是:虽然其建造这三栋房子的本意也是想打造成出租屋出租,但现在有人愿意出资装修还不用自己管理、承担风险,何乐不为呢?
但是,陈大妈也加了一条件,房租每年递增10%。
阿锋也爽快答应了,并将承租年限与陈大妈确定为15年。随后双方签订了三栋房子的租房合同。
可阿锋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年多以后,陈大妈却以阿锋经营不好为由,要求一次性收回三栋房子。
签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阿锋是以每月8万元的价格租下3栋房子的,无论盈亏都是阿由锋自行承担风险,陈大妈每个月准时收租就可以了!
那为什么陈大妈要以经营不好为由,收回房子呢?带着这个疑问,阿锋开始向其他人打听消息。
原来,在阿锋投资400多万将房子装修成160多间带有全新电器、家具齐全的出租屋,短时间被租完后,陈大妈觉得自己吃亏了,想收回来给她儿子经营。
得知真相后阿锋第一时间就拒绝了。陈大妈被拒绝后,立即委托律师告上法庭,主张收回房子。
阿锋在法庭上主张称,陈大妈是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将房子租给自己,应当要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就要赔偿自己的损失。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陈大妈知道阿锋有合同在手,一般情况下,自己没有胜算。但她既然敢告上法庭,肯定是原因的。
《最高法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2020修正)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据此,陈大妈反驳称,当时这三栋房子都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判定双方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合同无效后具体应当如何处理。因此驳回陈大妈收回房子的诉求。
也就是说,虽然陈大妈赢了官司,确认合同无效。但其还是没有达到想“零成本”收回房子的目的。
法院宣判后双方又回到原点,这时陈大妈才愿意坐下来,与阿锋协商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陈大妈开出的条件是:既然合同中有约定遇到拆迁时其需支付210万赔偿款,就按这个来执行。
阿锋当然不同意。阿锋表示,其投资400多万元装修和购买家具电器,这一笔钱要还给他,另外,因其才经营一年时间,故还要再补偿其几十万。
但陈大妈随即又反驳称,阿锋经营一年多,已经收到了几十万元房租,这已经算是补偿的一部分了。
因此,陈大妈坚决只同意按照遇到拆迁补偿210万来执行,否则,其认为双方就没有再谈的必要了!
现在双方都不愿意让步,最终又会闹上法庭。那么这种情况下,双方谁的主张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现在可以确定的是:双方的合同是无效的、阿锋确实投资了不少钱装修和购买家电家具了。
也就是说,如果叫阿锋现在走人,其投资就会归陈大妈所有,而陈大妈获得这些利益又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换句话说,陈大妈想一分钱都不给,不仅阿锋不会同意,法律也不会支持她的做法,即其有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定义务。关键返还多少才更合理而已。
有网友认为,投资400多万进去,经营一年就想以210万元的条件让人走,谁都不会答应的。
也有网友认为,对于这种没有诚信的房东,少于500万元都免谈。那么大家认为要补偿多少才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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