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怀远,一男子在广东深圳赚到钱后,遂回老家建别墅、妻子则留在深圳打理生意。可男子在家监工期间认识一年轻女子并与其发生成为情人关系。远在深圳的妻子得知男子与情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报警处理此事。可妻子离婚后又谅解丈夫。
·案例·:安徽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男子周某与自由恋爱的妻子杨女士结婚后,跟随同村村民一起南下广东广州务工,两人通过打拼赚得人生第一桶金后,非常有远见的周某觉得正在做的生意,将会被发展趋势所淘汰,于是其果断转让。
将原有生意转让后,周某与妻子一起来到广东深圳发展。来到深圳创业后,事实再次证明周某确实很能力、远见,生意做得红红火火,在当地全款买房。
·夫妻俩回老家·时,周某因见村里很多不如自己的人都已经起了一栋栋别墅,于是其与妻子、父母商量·后,自己也想在老家起一栋大别墅。
妻子没有反对,父母也表示支持。·后周某让妻子一个人先回深圳打理生意,自己则留在老家找人施工、装修建别墅。虽然建别墅期间,周某偶尔也有回深圳帮忙打理生意,但绝大多数都在老家监工。
起初妻子没在意,可结果周某却在老家监工期间认识年轻貌美的宗女士。为了能够将宗女士追到手,周某谎称自己离异单身,并对宗女士展开追求。
当时的情况是一个有钱、一个年轻,且宗女士是独自一人从沈阳到当地工作的,根本不知道周某的家庭情况。因此,一来二去后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周某还到宗女士的老家见父母,并也是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
两人见过家长没多久后,宗女士为周某生下一个儿子。妻子杨女士得知此事后,立即赶回老家并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确认了三点:一是宗女士所育儿子与周某是父子关系、两人曾在安徽、沈阳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宗女士声称其至案发前都不知道周某已婚;三是案发后周某与妻子杨女士协议离婚、周某获得杨女士谅解·这一点很重要·。
那么周某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宗女士会被刑事处罚么?
首先,从民法上讲,夫妻一方背叛婚姻,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出轨的一方属于过错方,需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无错方予以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叛婚姻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由于警方已经证实了丈夫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因此在离婚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周某作为过错方需少占一定比例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少占的比例一般为10·20%之间。
其次,虽然自从1994年开始,民法已经不认定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事实婚姻,但刑法仍然适用。
《最高法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中明确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必须是明知的,不明知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的,不构成此罪。
也就是说,由于周某对其没离婚是明知的,故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宗女士不明知就没有被追究刑责。
最后,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综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想要取得谅解,赔偿经济损失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因此,我们可以推断被告人周某获得前妻杨女士的谅解并同意与其协议离婚,想必也是通过经济赔偿来做到这一点的。
换而言之,在过错方本来就要减少10·20%比例夫妻财产的情况下,周某获得了谅解,想必其可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大约是在40%以下了。
最终,检察院经审查后,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其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量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如无意外,这也是周某的最终刑罚。
有网友表示,杨女士还是太仁慈了,应该先将宗女士告上法庭,并要求其归还丈夫周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的款项后,再来主张离婚。也有网友认为,即便法院支持也不会全部返还,毕竟周某对与宗女士非婚生儿子也有抚养义务。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