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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上征信,便可败坏借款人的名誉吗?例如,贷款合同虽有“约定”:“客户授权放贷机

约定上征信,便可败坏借款人的名誉吗?例如,贷款合同虽有“约定”:“客户授权放贷机构可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借款、还款、逾期等)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但经审查发现,该贷款合同仅系放贷机构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形式的合同文本,而不是能够体现合意的合同,因为根本没有借款人的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等意思表示之行为痕迹,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放贷机构持此合同向借款人索要利息的,构成欺诈、寻衅;据此合同进行信用评价即向征信机构报送借款人的借款、还款、逾期等信息的,缺乏事实依据,毁坏借款人的名誉,违法,应担负征信修复(恢复名誉)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