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何会陷入警察权优先次序悖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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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人民警察法》于 1995 年通过,施行至今已满 30 年,面对社会治安形势的深刻变迁和警察法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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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人民警察法》于 1995 年通过,施行至今已满 30 年,面对社会治安形势的深刻变迁和警察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其规范供给明显滞后。尽管2016年已向社会公布修订草案,但迄今新法仍未出台,修法进程长期停滞。完善《人民警察法》需遵循警察职业特殊性,而警务实践中存在警察权优先次序悖论,表现为警察权最后性与最先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警察权作为具有强制乃至暴力属性的权力,在法理上应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谨慎行使;另一方面在现实治理中,警察却常常在各类社会事务中最先介入并实际行使权力。若二者超出合理边界,便会在实践中形成警察权运行顺序上的制度性矛盾。
近代国家由司法国家经行政国家逐步迈向法治国家,治安治理也由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自职业警察诞生后,各国在警察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范围上形成不同路径。英美国家受“小政府、大社会”理念影响,较早实现“脱警察化”,警察行政职责相对有限,侧重社会面管控与公共安全,强调警察权的最先性,其最后性权力则通过统一的调查、侦查机制加以吸收,因而警察权内部矛盾较少。相较之下,法德等欧陆国家受国家理性与治理技术影响,长期强调通过全面行政管理和社会规训预防犯罪,警察机关聚合了大量行政职能,直至二战后才逐步收缩,但管理色彩仍显浓厚,警察权优先次序矛盾更为突出。
国家对相对人行使权力有强度等级,一般由低到高逐步升级。警察权是集合性权力,包含查封权、扣押权、盘问检查权、武器使用权等近乎垄断行政暴力权。因警察机关主要行使这一权力,法治国家对其进行严格规范限制,从现代国家权力行使顺序看,警察权行使应靠后,先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遭遇阻力需暴力时警察权才发挥作用,这体现了警察权的最后性。有些国家设行政与司法警察实现切割,我国治安与刑事警察统一由公安机关管辖,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暴力权由警察机关垄断还关乎国家权力行使次序与“合法性”,警察权有效性需以“合法性”为前提,其最后性更强调“合法性”。
在社会治理实践中,警察往往成为各类社会问题的第一处置者,即最先到场并实际行使警察权。尽管基于警察权的最后性,国家原则上不应频繁动用警察作为治理“先锋”,以避免陷入“警察国家”的风险,但在现实运行中,无论是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还是职责边界不清甚至并非警察职责范围的非紧急事务,警察常常被政府和社会优先动员。政府在处理棘手问题时往往倾向于依赖警察的强制力,公众遇到纠纷也往往首先报警,使警察成为社会矛盾的最先承载者。结果是警察行政权乃至侦查权在本应由其他行政手段解决的领域中过早启动,导致非警务事项大量涌入公安系统,加重了警务负担。
警察权优先次序悖论本质上属于制度悖论,表现为其“最后性”与“最先性”的二律背反,源于制度设计者和执行者认识错位,兼具真理性与荒谬性。产生悖论的原因在于对警察权最后性认识不足,法律未依其确定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范围,造成最后权力最先使用的局面;对最先性认识模糊,立法未限定职能范围,产生大量非警务工作,现场执法权威屡受挑战。同时,将行政最后性与刑事最先性作不同区分,为悖论溢出提供了空间。英美国家警察权配置以维持秩序为主,最先性表现强、最后性弱,悖论问题少,而我国受欧陆国家影响,警察权优先次序悖论问题较为突出,需限制两种特性在必要职能范围。
警察兼具社会控制、制动及矛盾处置功能,其行政职责应聚焦社会面管控及与违法犯罪、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把警察权最先性限制在适当领域。行政执法方面,警察权最后性体现在其他行政机关无能为力时才协助,条件成熟可转移部分公安行政管理职能,保留职能侧重面上管理。同时,要做好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明确受(立)案标准,消除模糊地带,防止权力优先次序错位。在预防犯罪上,公安机关坚持以防为主、打防结合,但“防”要置于国家及基层治理体系,找准定位,与其他主体分工合作,围绕制止和侦查犯罪开展防范,避免四处出击,走出警察权优先次序悖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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