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夜晚冒雨驾车回家,不料“撞死”一老人。在交警调解下,老人家属同意私了,女子赔偿了8.9万元丧葬费。后女子拿到老人死因报告,发现老人竟是“吃橘子噎死”的,一纸诉状将老人家属告上法庭,要求退还8.9万元。法院判决亮了。(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张女士(化名)是个超市管理人员,每天的主要工作就是到各个下辖超市去巡视,为了攒钱,天天起早贪黑,基本没有自己的生活。
张女士从小对车比较喜好,大学时期,张女士就考取了驾照,但因没钱买,自此之后就没有再碰过车,车技不熟。
为了方便工作,趁此机会,张女士从父母处借钱买了一辆入门款的A级车,这样一来,可以好好提升一下自己的车技,同时也提高工作效率。
但好景不长,张女士很快因为车,遇上了一件麻烦事。
事发当天,张女士走完了任务中的超市,做好全部工作后,已经到了晚上七八点钟,这才开车走上回家的路。
天公不作美,下起了瓢泼大雨,这对于一个新手来说,简直是一个灾难。但张女士也只好硬着头皮往前开,但速度堪比龟速。
一路上,张女士也不敢放松警惕,生怕发生追尾,盯着前方。在来到某路段时,张女士确定前方没有任何人,但车前轮却突然“砰”的一声,好似压到什么东西驶过。
而车子的智能系统启动,紧急制动,车子自动停下来。张女士意识到可能撞到什么了,下车查看情况。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车底下竟然躺着一个老人,借助手机灯光,张女士看到老人口鼻有血渗出,嘴唇发黑,身体没有任何动弹。
张女士来不及多想,借助千斤顶,将老人从车底拖出来。试了试老人的呼吸,发现已经没有了,身体也是冰冷的,当即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
不一会儿,交警来到现场调查,初步判断是张女士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老人则被医院送去救治,但确认老人在现场就已经死亡。
老人家属听说后,找到张女士理论。张女士连连道歉,表示愿意赔偿,希望老人家属原谅。
在交警调解下,老人家属很快就同意私了,而且索要的赔偿只有8.9万,不太符合常理,但张女士对此很愧疚,马上转账了8.9万,取得了老人家属的谅解书。
事后,张女士有些疑问,事发时明明没有看到任何人影,老人是怎么到在车底下的,只有种可能,那就是老人事先躺在了马路上,这才被张女士车碾过去。
而且,张女士开车速度极低,不可能撞死一个大活人,顶多撞伤。
不久后,老人的死因报告出来了,张女士找到交警看了报告,发现报告赫然写着老人在被撞之前已经被橘子噎死了。
原来,老人有点痴呆,吃橘子的时候,家人没照顾好,噎住了,到处奔跑求助,窒息后倒在了马路上。
张女士这才恍然大悟,老人家属,这是在讹人啊,赚钱不易,张女士将老人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赔偿款。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判呢?
1、老人在被撞之前已因吃橘子噎死,其死亡非张女士造成,张女士亦未违反交通规范,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结果,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老人吃橘子后被噎住,倒在马路窒息而亡。张女士不存在撞死老人一说,只是从老人尸体碾过去,对老人的死亡不负有任何责任。
而且,张女士开车速度很慢,规范开车,不存在违反交规的情形,也就是,这就不是一起交通事故。张女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张女士误认为撞死老人赔偿其家属丧葬费8.9万元,老人家属系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张女士实际上没有撞倒老人,老人死亡与其无关,且张女士碾压尸体亦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反观老人家属,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取得张女士赔偿款,系不当得利,依法应全部返还给张女士。
3、老人家属如明知老人系吃橘子噎死,而恶意捏造事实诬陷张女士撞死,老人家属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或治安违法,亦应赔偿因此造成张女士的损失。
结合《刑法》第243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老人家属如清楚老人死因,却坚称是张女士撞死,可能导致张女士受到刑事处罚等,则老人家属系对张女士诬告陷害,面临刑事处罚。
对张女士名誉造成的损害,张女士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主张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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