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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投资陷困局:一份招标公告背后的“未批先包”争议与民企困途

引言一纸公开招标公告,本应是盘活国有资产、激发民间投资的桥梁,却为何最终演变为一场旷日持久的合同纠纷与信访风波?2019

引言

一纸公开招标公告,本应是盘活国有资产、激发民间投资的桥梁,却为何最终演变为一场旷日持久的合同纠纷与信访风波?2019年,浙江江山商人萧某明通过公开竞价,以远超前任承包商的优厚条件,获得了江山市张村乡老佛岩电站15年经营权。其投资基础,是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的“增效扩容改造”及电站蕴藏的“扩容潜力”。然而,在投入巨额资金进行设备更新后,他却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审批无门”的政策陷阱:电站地处生态保护红线内,按规定“不得再扩建”,且项目至今未取得发改部门的立项审批。从2020年至2025年,从民事法庭到纪检监察部门,这场围绕“技改是否成功”、“租金如何计算”的拉锯战,不仅折射出基层政府在资产处置中的程序瑕疵,更拷问着地方营商环境的底线。随着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落槌,以及萧某明向浙江省及衢州市纪委监委的实名举报,这起由“未批先包”引发的投资困局,等待着一个公正的答案。

一、 高额对价中标:30万租金的定价依据何在?

2019年11月,江山市张村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张村乡政府”)委托产权交易中心,发布老佛岩电站经营权转让招标公告。公告中明确提到,该电站“具有一定扩大装机容量潜力”、“设备陈旧需进行技术改造”,并以此作为吸引投资的核心条件。

同年11月18日,竞买人萧某明以每年租金30万元及发电收入23%分成的条件(上一轮承包年租金仅为15.02万元)竞得该电站15年经营权。在萧某明看来,这笔高价对价的基础,正是基于对电站技改后发电效益提升的预期。

然而,萧某明在后续维权中提出质疑:这一远超历史水平的租金和分成比例,在招标前是否经过第三方专家论证?是否有可行性研究或财务测算作为支撑? 他声称,自己从未见到任何关于30万元租金定价的评估报告或专家论证文件。张村乡政府作为招标方,未能提供该定价的合理依据,使得竞标人只能在信息不对称下“盲报”高价。

更为关键的是,招标公告虽提及“技术改造”和“扩容潜力”,但并未提供任何经专家评审确认的技改方案、预期装机容量或投资回收周期。萧某明认为,正是这种关键信息的缺失,导致他基于不完整的前提做出了投资决策。

二、 技术改造卡壳:未达980千瓦的损失谁担?

中标后,萧某明开始着手对老旧电站进行改造。他将装机容量从原有的400KW提升至约800KW,并投入了大量资金更新设备。然而,他始终未能达到张村乡政府此前提交的《报废重建初步设计报告》中所设定的980千瓦目标,更遑论招标公告中“装机不得低于1000KW”的要求。

萧某明在向纪委监委的投诉材料中指出,未能达到980千瓦以上,并非因其投入不足或技术失误,而是受到两重客观障碍:

政策红线:2023年9月,江山市水利局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老佛岩电站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允许私自扩大生产规模,严禁任意改变用途”。这意味着,任何超出原有规模的扩容均属违规,无法获得审批。

自然条件限制:电站的集雨面积、水头、流量等客观地理条件,本身就难以支撑980千瓦以上装机的稳定发电。

他因此主张,自己为技改投入的资金(包括设备采购、安装、配套改造等)因无法达到预期目标而形成了巨额沉没损失。而这一损失,根源在于招标方在未取得任何立项审批、未完成环评及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就向社会发出了“扩容改造”的邀约。

三、 司法拉锯:合同为何“遗失”?判决公式是否合理?

由于项目无法合法完成审批,且双方对租金支付条件产生巨大分歧,张村乡政府于2025年将萧某明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原成交确认书支付2021年至2024年的高额租金及发电分成。

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极不寻常的细节:双方始终未能提供正式签订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原件。萧某明在投诉信中称,“毛乡问我要合同,说签合同后来合同没有了”,并质疑政府是否“理亏,故意把合同扔了”。这一合同遗失的事实,直接导致法院在审理中无法直接依据合同条款判断“技改成功是否为支付前提”,只能依赖招标公告、成交确认书及双方行为等间接证据进行推定。

2025年7月,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技改成功是支付高额租金的前提,否则“显失公平”。同时确认“技改未成功”。

在具体金额计算上,法院采用了一套比例计算法:

2020-2022年(未实质技改):参照上轮标准,年租金15.02万元,不计分成。

2023-2024年(部分扩容):参考实际装机容量800KW与设计目标980KW的比例(约81.6%),将原定30万元租金乘以该比例,得出约24.49万元;将23%分成比例乘以(800-400)/980≈9.39%,得出约9.39%。

最终判决萧某明支付租金及分成合计81.36万元。

萧某明在上诉中提出,该公式并未充分考虑经营者的合理利润和生存权。他认为,政府作为发包方,在因自身原因(政策限制、审批缺失)导致技改失败的情况下,仍要求经营者按比例承担较高租金,违背了“保护经营者合法盈利”的基本原则。他反问:“政府要不要给百姓生存和盈利的空间?”

2025年11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法院同时指出,纠纷主因在于“张村乡政府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案涉电站可通过技改增效扩容,后因政策原因无法获得正式审批”,但仍坚持认为实际发电量已提高,不能完全按旧标准。

四、 拖延与推诿:协商十余次无果,诉讼时效下的被动

萧某明在投诉材料中详细列举了与张村乡政府长达数年的协商过程:从2022年4月起,由乡里毛姓部长牵头,双方就租金、分成、补偿等问题进行了十几次当面或庭下沟通。他曾提出三个解决方案:

政府收回电站,补偿其投入1450万元;

继续经营至2034年合同期满,政府赔偿1000万元;

合同期满后续租15年,不另要求赔偿。

据其声称,政府最初曾表示选择第一个方案,但随后“后悔”,要求审计,之后又“摆手罢了”,始终未达成任何书面协议。

萧某明认为,政府的反复拖延和推诿,直接导致其错过了最佳的诉讼时效救济途径,也使其在长期无法获得明确预期的情况下,继续投入运营成本,损失不断扩大。他在举报信中痛陈:“我是百姓要生活的,政府官官相护,百姓太难了。”

同时,他再次质疑:为什么正式的承包合同会“遗失”? 如果是政府方丢失,是否意味着内部管理混乱;如果是故意不提供,是否存在欺压当事人的意图?这一疑点,至今未得到官方明确回应。

结语

老佛岩电站的纠纷,是一起典型的因行政决策与政策红线“打架”而引发的民企投资悲剧。在这场漩涡中,作为个体的投资人萧某明,既承担了市场风险,也无奈承受了政策变动的不可抗力——更令人深思的是,他连一份完整的合同都未能持有,连租金定价是否经过论证都无法查证。

法院的判决虽在技术上力求公平,引入了比例计算法,但其背后折射出的问题是:当一个投资项目从一开始就缺少合法审批、缺少专家论证、缺少合同保障时,司法只能在既有事实上做“修补”,而无法弥补制度性的缺陷。

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固然有保值增值的责任;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一个健康的营商环境,应当保护经营者的合理预期、知情权和盈利空间。当政府因自身程序违规或政策信息不透明导致投资者受损后,再以“按合同办事”为由追索高额租金,是否背离了最基本的公平与诚信?

萧某明仍在向各级纪委监委继续举报,他的诉求不仅是个人损失的赔偿,更是一个追问:招商引资不能成为“关门打狗”,政府决策不能“事前拍胸脯、事后拍屁股”。 这起案件的最终解决,或许将成为检验地方营商环境成色的一块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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