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意见不满意,怎么解决?

云南立刻谈 2024-07-19 10:55:29
⏯小律常说,医 疗纠 纷案件的胜败,通常取决于鉴定意见。鉴于医 疗鉴定意见的重要性,法律规定了不服鉴定意见的其他救济手段,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如果不服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对鉴定内容及意见提出书面异议;法 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对鉴定人的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仍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救济: ✅(1)申请鉴定人出庭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书面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意见后仍有异议的,法 院应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法 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2)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及其他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 ⏯当事人有权申请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法 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院应当准许: ①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法 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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