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么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是过度医疗?
🌟 根据《民法典》第 一千二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违规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 在诊疗行为中,有两个重要的方面需要平衡:一是医方要积ji履行诊疗义务,基于科学性实施相关医学检查;二是医方必 须避免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只有两者都得到恰当、充分的履行,才能真 正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 那么,哪些诊疗行为属于过度医疗呢?具体来说包括:
1️⃣ 对某种疾病的诊断,如果超出了该疾病实际需要的诊断手段,即明明可以用简便、一次性能够得到的诊断方法,却选择了复杂、昂贵且多次重复的诊断方式,这就超越了学术界公认的可行且适宜的诊断方法和手段。🔍
2️⃣ 在治疗方面,如果采用了多余的、无效的、甚至有害的治疗方法和手段,未能从疾病的实际出发,而是采用了超常规的治疗方式,这种治疗不仅无益于疾病,反而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比如扩大手术指征和手术范围、放宽放疗和化疗的标准、盲目地采用生物治疗等。💉
3️⃣ 如果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费用超过了一般标准,使得病人的诊断和治疗超出了其体力和财力的可支持度,即使这种诊断和治疗符合学术界的公认要求,也应被视为过度医疗。💰
4️⃣ zui后,对于属于正常生理范围的现象,或者虽有异常但这种异常可以通过自身调节很快得以恢复正常的现象进行医疗干预,以及对某些死亡征兆已经很明显或死亡不可逆转的病人仍进行挽救生命的无效治疗,也都属于过度医疗的范畴。💔
🌈 作为患者,我们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诊疗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保持警惕;作为医务人员,更应当坚守职业道德和诊疗规范,避免过度医疗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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