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半身不遂,医院为何一分钱不用赔?

云南立刻谈 2024-07-22 00:09:11
昨天的笔记有朋友私信小律,说不理解为啥医院意外不用负责,今天小律用案例形式带大家重新了解一下吧! 📅 2012年9月6日,顾某因“发热伴恶心呕吐”持续3小时,紧急前往某ren民医院寻求治 疗。经诊断,确诊为“胆总管结石、胆管炎”,随即被收治于消化内科。 📊 9月9日,上腹部CT结果显示:胆总管下端结石已导致胆道梗阻并扩张。为应对此情况,顾某于9月11日接受了“ERCP术”。然而,手 术过程中不幸遭遇十二指肠撕裂伤、全身皮下气zhong及口角歪斜等严重并发症。 🏥 紧急会诊后,医院,将顾某转至ICU进行进一步治 疗。 🧠 9月13日,头颅MRI检查揭示:双侧额顶枕叶皮层区及左侧基底节区存在多发梗死灶可能,同时伴有脑萎缩。经过奋力抢救,顾某虽脱离生命危险,却留下了半身不遂、大小便失 禁、大脑神志不清等严重的神经系统后遗症,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 面对如此变故,顾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fa院qi诉被告医院,指控其手 术操作失误导致了这一系列严重的损害后果。 🔍 诉讼过程中,顾某申请市医学会进行医 疗损害鉴定。市医学会鉴定结果显示:确定原告消化道穿孔属于手 术并发症,纵隔气zhong、气胸、皮下气zhong与消化道穿孔有关,急性脑梗死属于医 疗意外,医院诊疗行为被认定未违反治 疗规范与常规,一审fa院据此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 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fa院以原告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江苏省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认为患者目前状况系脑梗死后遗症表现,专家鉴定组综合分析认为脑梗死的发生属于ERCP 术不可预知的医 疗意外,可能与患者自身高龄、基础疾 病及常规手 术存在关联性。 该鉴定作出后,原告申请撤诉,后又重新qi诉。fa院均依据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律师指引:并非所有医 疗损害都能以“病情异常或特殊体质”为由免责。构成医 疗意外免责需满足: 1.医 疗行为有明确适应症且为诊治bi需; 2.符合法律法规与诊疗护理规范; 3.损害后果系当时医学科技无法预料及防范。 🔨 若医 疗意外后,医院在后续诊疗中存在过错,仍需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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