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这类情况最常见的是:因婚姻关系入住配偶的公房或产权房,但未迁入户口的,在配偶过世后,是否还有权继续居住?
法院一般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应保障配偶享有居住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已失效,但法院还会认定)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享有居住权,法官会综合参考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房屋来源与历史沿革、户口迁移情况、房屋大小、原被告是否他处有房等各因素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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