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大出血死亡,女性生育为何有如此大风险

云南立刻谈 2024-08-23 13:55:59
2019年2月21日,邓某因孕39周+5天待产,入住A医院妇产科。次日0:25胎膜自破,0:55生育一女😊。 生产后,邓某出现子 宫收缩欠佳、出血400ml,经被告A医院给予缩宫素20u静脉滴注、米索前列醇600ug口服、徒手清宫术后,仍子 宫收缩欠佳,又给予欣母沛250ug肌肉注射、补液、配血,同时行宫腔填塞,仍然有阴 道间断出血😟。 被告A医院向家属告知邓某病情后,急诊行子 宫切除术,术后邓某出现多次心脏骤停,行胸外按压,心肺复苏等多种抢救措施,出现手 术伤口广泛渗血及溶血、鼻腔、消化道出血,抢救无效于2019年2月22日10:44死亡😢。 死亡原因及死亡诊断均为:1.🐏水栓塞;2.产后大出血;3.失血性休克...... 2019年8月14日,原告起 诉要求被告A医院赔偿损失。 审理中,原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法 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对原告申请事项进行鉴定。 11月28日,司法鉴定中❤出具关于中止专家听证会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司法鉴定中❤组织召开专家听证会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致使听证会无法继续进行,并要求提供原、被告双方认可的真实完整病历📜。 告知书送达后,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A医院提供的病历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病历中签名确存在几处伪造🔍。 法 院认为,鉴定中❤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被告A医院存在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对病历材料的书写及签名主体作出的具体规定的行为。 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A医院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但被告A医院并未举证证实其在对邓某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而根据被告A医院提供的病历分析认为: 1.A医院对邓某的病情观察不够仔细,未采取有 效积极的抢救措施给予治 疗; 2.A医院对邓某产后可能发生的情况估计不足,存在治 疗欠积极; 3.A医院没有及时观察到邓某产后病情变化,对其原因未能准确分析,作出准确的诊断并给予恰当的处理,直到血凝无法测出,病情危重时才考虑到🐏水栓塞的可能,延误了🐏水栓塞的救治时机。 故被告A医院的上述医 疗行为与邓某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认定A医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A医院赔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7905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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