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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安办通报油罐车事件# 这个调查处理的通报,显然还停留在抓典型的初级阶段

#国务院食安办通报油罐车事件#

这个调查处理的通报,显然还停留在抓典型的初级阶段。

无论是食用油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油罐车车主,都只是食品安全领域内的违法牟利从业人员。

但毫无疑问的是,该通报的处理结果,并未涉及到国家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监管责任。

事实上,我们都能肉眼可见的看到各级行政监管机关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不力,甚至躺平放纵,即使有消费者、调查记者的举报投诉,也大多表现出敷衍推诿的态度。

此次事件严厉处罚的结果,只能震慑部分企业和运输行业,震慑效果随着时间和经营利益的影响,逐渐衰减。

保障社会食品安全,保障社会商品的规范化,不能指望,更不能依靠企业的自觉。

各级行政监管机关尽到法定义务和责任,才是根子,用文件上的官方语言说,才是“抓手”,才是“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