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了“青岛路虎女打人案”中的一个细节,在9月3日青岛警方再次公开发布的案情通报中,将这起案件明确定性为“行车纠纷”。 然后,以此为依据,得出结论:该案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从而,将该案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案件。 故而,对打人的路虎女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的治安处罚。 然而,曾经在临朐县发生的一起案例中,同样是因行车纠纷引发,那起案件却毫不犹豫地定性为触犯“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而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一年4个月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 同样是行车纠纷引发的案件,而且这两个案件有诸多雷同之处。可为什么青岛的这个案件却未能适用“寻衅滋事罪”,未予刑事立案,百思不得其解! 这也是许多网友的困惑! 请法律专家、律师弄法律界人士从专业的角度解答一二。 【弘扬正气,传递社会正能量!欢迎关注、评论】
发现了“青岛路虎女打人案”中的一个细节,在9月3日青岛警方再次公开发布的案情通报
龍族趣事
2024-09-05 2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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