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路虎女打人案“中,有一个问题也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
许多人都在疑惑,当时被虎女疯狂殴打的林某为什么不还手。
而且,现场也有人劝林某,千万不能还手。
许多人都觉得这种现象非常的窝囊。
其实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律规定,林某一且还手,性质就变了,很可能就变成了互殴。
因此,客观的讲,是法律不让李某还手,而不是他不想还手。谁愿意硬忍着被打呢?
可这让许多人觉得心里面极其不舒服,为什么挨打还要被束缚住手脚,不能还手?
法律的本真,是让打人者不敢打人,而不是让被打者不敢还手、忍着挨打!
可现实中的状况就是这样的,还手了,自己便也违了法,甚至犯了罪。
这个恶性循环的死扣该怎么解呢?难道以后就要让被打者越来越窝囊,而打人者越来越猖狂吗?
谁能给出个合适的答案呢?
请法律界专家人士们认真探讨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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