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着急用钱,以190万把房子卖给租客,租客觉得太贵就拒绝了,之后女子以170万价格卖给了别人,不料租客竟然把女子告上法庭,索赔20万。女子懵了:我卖的应该是自己的房子吧?
房产交易是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经济活动之一。它不仅关乎个人和家庭的切身利益,更与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然而,在这个看似简单的买卖过程背后,却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和潜在纠纷。
2023年4月份,杭州市民彭女士因资金周转需要,决定出售一套正在出租的住房。这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面积为60多平米,月租金为3900元,租期为两年。
在房屋出售过程的开始阶段,彭女士切实地向租客陆先生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并主动询问了陆先生的购房意愿。然而,双方对房屋价格的预期产生了明显分歧。
彭女士最初开出的价格为190万元,在陆先生表示难以接受后,她虽然调低了价格至180.8万元,但这一价格显然仍未能完全满足陆先生的预期。
面对调整后的售价,陆先生没有给出明确的接受或拒绝的答复,而是采取了一种模棱两可的态度,这种不确定的表态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在陆先生对调整后的售价未给出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彭女士主观臆断陆先生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便开始寻觅其他潜在买家。最终,彭女士以17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售予他人。
当陆先生事后得知房屋以远低于此前报价的金额售出时,心中充满愤懑。他认为彭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其优先购买权的侵犯,遂一纸诉状将彭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20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一举动,使原本就复杂微妙的租售关系更添一抹诉讼的色彩,两人的矛盾由此全面升级,进入了对簿公堂的阶段。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该怎么看待这件事?
面对这起诉讼,彭女士据理力争,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她指出,在与陆先生沟通售房事宜时,陆先生并未给出明确的购买意向,其含糊其辞的态度让自己有理由相信他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彭女士强调,作为房屋所有人,她当时正面临资金周转的急迫需求,无法无限期地等待陆先生的决定。同时,彭女士还援引了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若承租人在出租人发出购买通知后的15日内未作出明确表示,则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彭女士看来,陆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默示的权利放弃,自己转而寻找其他买家的做法并无不妥。
根据《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陆先生对彭女士的辩解提出了尖锐的反驳。他指出,彭女士最初给自己开出的售价高达190万元,即便后来有所下调,但最终售予他人的价格竟然比这一降价后的金额还要低20万元。
在陆先生看来,彭女士在房屋出售过程中给予其他买家的条件,明显优于此前给自己开出的条件,这一事实已经构成对自己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损害。
所谓的“同等条件”,不应仅限于售价的简单一致,更应考虑价格条件在整个出售过程中的一贯性和平等性。彭女士的做法无疑已经突破了这一底线,损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
而陆先生要求彭女士赔偿20万元,这一说法如何看?根据《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诚然,陆先生提出的20万元赔偿金额,并非其个人能够随意决定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因优先购买权纠纷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尚无明确的计算标准和裁量依据。
这一赔偿数额的最终确定,有赖于法院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节、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实际发生等多重因素,在衡平原则的指导下作出裁判。
法院需要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一般理念,兼顾个案的特殊性,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房东卖自己的房子,却被租客告上法庭——爱沂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