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爹界的扛把子!”辽宁大连,男子是富2代,开车在路口不遵守交规,交警上前处理,不小心碰到了他车的后视镜,男子大怒,踹了交警一脚,还大骂:我家里有的是钱,要你的命就像踩死一只蚂蚁。他打电话摇人,告诉父母他被欺负了,父母带着家里的保镖跑来,二话不说就打死了一个交警。结局让人难以接受。
2011年五一劳动节,阳光明媚,和煦的春风吹拂着大连市的街道,本该是一片欢乐祥和的气氛。然而,一起恶性事件如乌云般笼罩在这座城市上空。
施暴者韩方奕,一个北京艺术学校的学生,本应在艺术的殿堂里追求真善美,却在大连市的街头上演了一出丑陋的暴力剧。
让人更加愕然的是,他的父亲韩家敏是当地颇有势力的商人,叔叔更是大连某区公安分局的副局长。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本该教养有方的家庭,却养出了一个目无法纪、嚣张跋扈的暴徒。
事情的起因,仅仅是因为一次交通违规。当韩方奕驾车违规行驶被史英才拦下盘查时,这位平日里高高在上的公子哥儿怎能容忍这种“侮辱”?
他立刻召来自己的父亲韩家敏和保镖周盛强。三人一拥而上,对手无寸铁的史英才拳打脚踢,口中还不断叫嚣着要“干掉”这个警察。围观的群众们惊恐万分,眼睁睁地看着一名人民警察在他们面前被活活打死,却无能为力。
史英才,这位曾多次立功受奖的优秀人民警察,就这样倒在了自己的岗位上。他年仅32岁,本应有着大好的前程和幸福的家庭。然而,残暴的拳脚却永远地夺去了他的生命。
他的妻子和年迈的母亲,在得知这个噩耗后悲痛欲绝,10个月大的女儿更是从此失去了父爱。这个本该其乐融融的家庭,就这样支离破碎。
面对如此残暴的罪行,韩方奕父子和周盛强非但没有丝毫悔意,反而处心积虑地狡辩开脱。他们一会儿声称史英才是因病发作而死,一会儿又辩称自己只是“劝架”。
然而,真相终究无法被掩盖。在警方和媒体的不懈努力下,越来越多的证人勇敢地站出来,揭露了韩方奕等人的种种罪行。
从违规驾驶,到寻衅滋事,再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他们的每一项罪名都有确凿的证据。韩方奕父子和周盛强再也无法狡辩,只能低头认罪。
2012年4月,法院对这起恶性袭警案作出了最终判决。韩方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韩家敏获刑11年;周盛强则被判无期徒刑。正义的天平终于向着应有的方向倾斜,史英才虽已离世,但他的冤屈终于得到了昭雪。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该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
韩方奕的行为是一系列违法行为的集合体。首先,他无视交通法规,违规驾驶,这已经构成了一项交通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是,面对执法警察的盘查,他非但不配合,反而大打出手,向警察施以暴力,这已经构成了袭警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韩方奕的殴打行为,不仅造成了警察的轻微伤,更导致了警察的死亡,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很可能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更为令人不齿的是,韩方奕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还利用自己家庭的权势地位,企图对警察和旁观群众施压,这种倚仗权势,藐视法律的行为,更加剧了他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韩方奕的父亲韩家敏,在这起案件中也难辞其咎。作为一名父亲,他本应在儿子违法时给予制止和教育,引导儿子走向正途。然而,他非但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反而在儿子殴打警察时推波助澜,让暴力事件进一步升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韩家敏在儿子殴打警察的过程中,不仅没有制止,反而纵容包庇,甚至叫来他人一同殴打警察。这种行为,明显是与儿子形成了犯罪共同意志,构成共同故意犯罪。
韩家敏虽然可能没有直接动手,但他的纵容和助长,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是犯罪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因此,他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并且,韩方奕和韩家敏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秩序,更给史英才的家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他们不仅失去了一位亲爱的丈夫、父亲和儿子,更失去了一个家庭的顶梁柱,这种伤痛是金钱无法衡量的。
然而,法律并没有忽视受害者家属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韩方奕还是韩家敏,无论他们有多大的权势和背景,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只有每个人都真正尊重法律,遵纪守法,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长治久安。
对此,你怎么看待这件事?
(案例来源:兵团戒 毒官方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