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父亲瘫痪在床上,亲人将他送到儿子家,亲人以为,即使他们有再大的恩怨,现在这个父亲已经瘫痪在床了,儿子也应当照顾,不料儿子直接将瘫痪的老父亲抛弃,还让老父亲在饥渴中离世,事后,儿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来源: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老汉瘫痪在床上,痛苦的泪水浸湿了枕头,他现在真的是生不如死,现在的他,什么都干不了了,连吃喝都喂不到嘴里,身边却没有一个知冷暖的人。 可他明明是一个有儿子的人,儿子却来都不来看他一眼,他实在是又渴又饿,无奈之下,他联系了自己的亲戚,希望亲戚能帮他一把。 亲戚来到他的病床前,看到眼前的一幕,也是无奈的摇头,他能怎么帮啊。 他可以喂李老汉吃一两次饭,可以偶尔来看看,可这不是长久之计,李老汉是时刻需要人陪伴在身边,他只是作为亲戚,他无法做到这一点。 亲戚们只好一起想办法,大家一致决定,把李老汉送到儿子和他前妻家,才能解决这个大问题,毕竟他的儿子已经长大了,有赡养李老汉的义务。 李老汉就这样被亲戚送到了儿子家,大家以为李老汉这样就有人照顾了,却不料李老汉悲惨的命运,从这一刻开始了。 李老汉的到来,儿子李翰林,前妻郑佩君,前妻的现任丈夫修杰,他们都非常嫌弃。 本来好好的一家人,他们生活得其乐融融的,他们可以吃香喝辣的,可以到处去旅行。 如今他们哪里都去不了了,至少要有一个人留在家里,伺候李老汉的吃喝拉撒。 作为儿子,李翰林和李老汉的感情并不是很好,如今如果要他辞掉工作照顾父亲,他做不到,更何况他有自己的生活,可不想被一个瘫痪的父亲影响一辈子。 作为前妻,郑佩君可不想照顾他,她已经是有丈夫的人了,还要照顾前夫吃喝拉撒,这成何体统,丈夫会怎么看她! 作为前妻的现任丈夫,修杰不愿意照顾妻子的前夫,他也没有这个义务。 这三人当中,也就只有李瀚林要照顾瘫痪的老父亲,可是郑佩君和修杰都知道他,一个年轻人,要以事业为重,怎么可以被一个瘫痪老人拖累一辈子呢。 三人看着瘫痪在床上的李老汉,他们商量着该怎么办。 眼下唯一可行的办法,那就是将李老汉放到村中那个废弃的老屋里,不给他提供食物,让他自生自灭。 李老汉就这样被放到废弃的老屋,看着这无情的三个人,李老汉心如死灰,这一辈子或许就这样了。 但他在废弃的老屋里,蚊子叮,虫子咬,肚子还饿得呱呱叫,他实在是难以忍受,他发出了痛苦的叫声。 路过的村民发现了,大家都谴责这三个人,并且要这三个人把李老汉接回去。 三个人看着李老汉甩都甩不掉,他们决定狠下心来,把李老汉运到一个人迹罕至的废弃采石场的坑中。 这里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他们又没有留下任何食物。 李老汉看着这三个人无情离开的背影,他绝望了。他在恐惧中,他在饥饿中,就这样走完了他的一辈子。 这三人以为自己所做的事情是神不知鬼不觉的,可李老汉还是被人发现了,但是他当时已经失去了生命。 事后这三个人很快被提起了公诉。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认定他们的行为呢? 1、在本案中,郑佩君和修杰没有照顾李老汉的义务,但李翰林作为儿子,他是有赡养李老汉的义务的。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不管李老汉在李瀚林小的时候有没有抚养他,在李瀚林成年之后,他就有赡养李老汉的义务。 2、李翰林不愿意赡养李老汉,还将他遗弃到没有人的地方,他已经犯了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管李老汉在年轻的时候有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作为儿子,在这个时候都不应当遗弃父亲。 3、李翰林和自己的母亲还有自己的继父,三人合伙一起将父亲送到人迹罕至的地方,还不留下食物,目地就是要结束李老汉的生命,这种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件事是有违公序良俗的,而且对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法院判决,李翰林犯遗弃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郑佩君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修杰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15年。 有人说这样的判决实在太重了。 对此,你有何看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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