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愿的吗?江西,一男子受邀在女子家居住时,看到对方睡觉没有关门,便躺在对方身边,询问能否“搞”一下,女子没有反对后,男子与对方发生关系,不料却被定性为强奸罪,判刑3年。
(来源:裁判文书网)
54岁的巫云(化名)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一直靠打工为生,平日里也会做点小生意。
秦大(化名)与巫云年轻的时候就认识,二人经常在一起打工,偶尔秦大也会照顾巫云的小生意。
事发当天,巫云来到秦大家洽谈生意时,秦大看到天色已晚,第二天还有事让巫云陪自己去,遂邀请巫云在家中留宿。
秦大的家是农村的自建房,房间较多,巫云见状,也就没有客气,直接在秦大的安排下住了下来。
夜晚时分,秦大被一阵孩子的吵闹声吵醒,恰巧又想要上厕所,遂一个人从房间中出来。
这个过程中,秦大意外发现一间卧室的灯亮着,而且房门敞开。
他带着好奇心,说着门口看了进去,结果发现一位年轻女子躺在床上,正在哄孩子。
秦大称,当时他看到孩子哭闹,想要帮忙哄孩子,所以才进入房间。哄孩子的过程中,他与年轻女子发生了肢体接触,产生了想要与对方发生关系的想法。
“当时问了她以后,她没有反对,嗯的答应了一声。”秦大认为,女子是自愿与她发生关系的。
关于女子的身份,为秦大的女儿秦女士。二人在发生关系的次日,秦女士通过电话告知丈夫,昨晚与家里的男子秦大发生关系。
秦女士的丈夫得知后,立刻打电话告诉秦大,让秦大控制住巫云,等他回来解决问题。
然而,也许是自知理亏,巫云直接在发现秦大家里的情况不对后,选择不辞而别。
秦女士丈夫报警!
面对警方的调查,巫云辩解称,当时秦女士系自愿与他发生关系,他的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
警方经过现场勘验,未发现现场有明显的反抗痕迹,秦女士称,当时巫云说发生关系,就发生了,第二天就打电话告诉了丈夫。
秦大、秦女士的丈夫称,秦女士系智力残疾,与正常人不一样,否则不可能同意与巫云发生关系。
得知这一情况,警方立刻对秦女士的病情进行了鉴定。经过鉴定,秦女士没有性防卫能力。
这时候,案情已经很清楚,秦女士因为没有性防卫能力,所以其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现在需要判断的是,巫云对秦女士患病一事,是否知情。
经过公安调查,巫云与秦大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巫云明知秦大的女儿智力不正常。
于是,在秦女士自愿的情况下,警方仍以巫云涉嫌强奸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巫云积极赔偿,获得了秦大、秦女士丈夫的谅解,二人同意不追究巫云的刑事责任。
然而,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不会因为被害人放弃追诉,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巫云明知秦女士患有智力残疾,却与对方发生关系,视为存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巫云虽然在案发后离开现场,但其供述因为害怕被打,所以才暂时离开,而后又在公安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所以可以认定为自首。
按照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自首且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巫云事后有较大的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过商议,亦本着化解矛盾的需要,不愿再追究巫云的刑事责任。
结合巫云的日常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所以最终,检察机关建议对巫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3年。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最后,虽然巫云试图以秦女士自愿为由辩解,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特别情况下,纵使女生自愿,也会触犯法律。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