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江苏,一男子捡了1000元钱后,愿意归还失主,不料失主称丢了6300元,为此还找了两位证人。法院经过审查后,结合日常经验和逻辑生活推理,判定失主所言属实,判决男子归还6300元。男子喊冤的同时,发出灵魂拷问,他要是说丢了10000元,是不是就得判10000元?
(来源:大风新闻)
刘师傅(化名)文化程度不高,从学校出来以后,先是在社会上打零工,但一直没有赚到什么钱。
亲戚朋友看到刘师傅东奔西走,比较辛苦,就招呼刘师傅做了收废铁的生意。
范二(化名)是刘师傅的工友,也是好友。
刚经营的废铁收购站不容易,刘师傅就让范二一同前来帮忙。渐渐的,范二也由最初的义务帮工,成为了合作伙伴。
这么些年过去了,二人靠着起早摸黑、诚信经营,不能说赚的盆满钵满,但也能够满足一家人的日常开支。
事发前夕,刘师傅联系了卖废铁的吴老板后,叫了范二陪他一同前去。
上了年纪的刘师傅不习惯使用智能手机,从家里数了6000多元的现金。
原本按照刘师傅的想法,这6000元完全足够支付废铁钱,哪知到了以后清点才发现,仅仅只有6300元的现金。
于是,为了结算方便,范二通过微信支付了吴老板款项。
按理说,刘师傅为人谨慎,又拿了一辈子的现金,应当没有什么问题,可不料在回家的途中,钱包直接丢失不见了。
刘师傅报警后,警方通过附近的监控发现,刘师傅的钱包被男子李飞(化名)捡走。
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李飞在捡到钱包以后,有个拿钱出来看的动作,但由于监控较远,无法看出里面具体有多少钱。
据此,刘师傅找到李飞,希望李飞能够归还6300元钱。
“我没有捡到6300元钱。”李飞显得理直气壮,否认了他捡钱的事实,并让刘师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刘师傅见状无奈,只得一纸诉状将李飞告上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刘师傅既然起诉李飞,那么就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法庭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刘师傅提交了如下证据:
1、现场监控视频,可以证实李飞捡到了刘师傅丢失的钱包。
2、吴老板、范二能够证实,刘师傅曾在现场清点现金,当时清点的数是6300元。
根据以上证据,刘师傅称,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现在证据足以证明李飞捡到了6300元钱,所以李飞应当全部归还刘师傅。
另一边,李飞经法院传唤后,拒不到庭应诉,法官经过电话联系李飞时,李飞称,他只捡到了1000元钱,没有6300元,所以当时刘师傅问的时候,才否认了捡钱的事实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李飞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法院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判决后,缺席一方应当履行法院判决内容。
2、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高度盖然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刘师傅此前并没有通过类似方式维权的经历,说明刘师傅并非刻意的通过这种方式来谋取利益。
按照正常人的认知来看,丢失东西后往往内心比较焦急,迫切的希望通过报警的方式找回,不可能编造虚假的事实。
结合吴老板、范二的证言,能够与刘师傅所述相互印证。
反观李飞,在民警找到其的第一时间,否认了捡到钱包的事实,而后又在被刘师傅起诉后,改口称捡到了钱包。
综合来看,刘师傅的陈述可信度更高。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李飞归还刘师傅6300元。
3、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李飞存在侵占刘师傅财物不还的行为,所以无法向刘师傅主张,支付其必要的保管费用。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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