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男子受朋友邀约,带着妻子去朋友家做客,因醉酒不省人事,男子看到一家卧室开着门,便进入房间倒头就睡,可不料醒来时看到,妻子衣衫不整的睡在他旁边,朋友同样光着下半身,睡在妻子的旁边。男子怒不可遏,直接将朋友喊醒,而后报警求助。
(来源:裁判文书网)
周光与王喜(均为化名)为多年的好友。二人在闲暇之余,经常会聚在一起吃饭。
眼看到了结婚的年龄,周光在亲戚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女子郑荣(化名),二人也在相识不久之后,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结婚以后,在周光的介绍下,郑荣与王喜以及周光其他的朋友相识。
事发当天晚上,王喜邀请周光以及其他朋友一同到家中聚餐,周光的妻子郑荣一同前往。席间为了尽兴,众人一同喝酒聚餐。
酒过三巡之后,其他人陆续离去,周光同样醉的不省省事,他迷迷糊糊的去完卫生间以后,发现一家卧室开着门,便本能的进去倒头就睡。
也不知过了多久,周光睁开眼睛时赫然发现,妻子衣衫不整的睡在他身旁,妻子的旁边同样是没有穿衣服的朋友王喜。
这一幕直接刺激的他大喊一声,随即将王喜喊了起来。
王喜起来后,得知他闯了大祸,立刻直言双方没有发生什么,祈求获得周光的原谅。
愤怒的周光没有理睬,在给了王喜几巴掌以后,现场打电话报警。警方来到现场以后,将王喜带走调查,经过对众人的询问,事情逐步浮出水面。
原来在当天晚上,周光进入的是王喜的卧室,郑荣看到周光进入房间以后,没有任何的疑虑,直接跟着进去躺在了房间内。
过了一会,同样醉酒不省人事的王喜返回房间内,躺在了郑荣的旁边。
他借着酒精,不受控制的脱光了郑荣的衣物,想要和她发生关系,但因为醉酒的太厉害,没有成功,而后便倒头入睡。
郑荣回忆称,当天天气较热,她穿的本就清凉,加之醉酒断片的缘故,只记得躺在了周光旁,后面的事情不清楚,但她不愿意和王喜发生关系。
公安机关对王喜做了几次笔录,王喜前几次笔录称,当时上身穿着牛仔短裤,上身穿着低领的T恤,他动郑荣时,郑荣没有任何的回应,最后一次笔录却又辩解称,当时郑荣主动伸手将她抱住,他才产生了非分之想。
法庭上,王喜又辩解称,他当天同样喝的断片了,所以不清楚是不是郑荣主动要和她发生关系。
法庭经过调查,在此事发生之前,王喜与郑荣虽然认识,但二人私下没有任何交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其中的其它手段,通常是指利用妇女醉酒、昏睡等不能反抗、无法反抗的情况。比如在本案中,郑荣在不省人事的情况下,王喜与其发生关系,那就是强奸罪的其它手段。
2、由于本案是现场报警,警方并未从郑荣的身体中检测出王喜的DNA,王喜亦陈述双方之间并未发生关系,所以王喜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这里需要注意!虽然王喜的辩护人辩解称,王喜系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应当定性为犯罪中止。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王喜主观上是否有继续想与郑荣发生关系的想法。
王喜自始称,当时是因为身体上的不能,而且酒醉的太厉害,所以才被迫放弃。
也就是说,王喜是欲达目的而不能,而非能达目的而不欲,故应当定性为犯罪未遂。
3、王喜当庭翻供,并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王喜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白其供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且其前几次笔录,与案发时间相近,更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故法庭没有采纳王喜的翻供。
4、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法定刑为3年至10年。王喜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王喜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王喜具有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等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王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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