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具店老板:我不服!我是正规渠道进货,合法小本生意,卖支笔你们凭啥罚我?

以案法啊 2024-10-09 11:38:22

文具店老板: 我不服! 我是正规渠道进货, 合法小本生意, 卖支笔你们凭啥罚我? 执法队: 没办理授权书, 罚款2000元, 并且没收这些笔 一、基本情况介绍 在广东河源,有一位名叫大壮(化名)的男子。大壮性格温和,开朗热情,加上他说话幽默大方,平易近人,因此与身边的人相处得十分融洽。 大壮是一位老实人,在当地经营着一家文具店。文具店旁边有一所学校,大壮非常关爱学生,他店里的文具价格实惠,因此深受学生们的喜爱。 大壮在这里开店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周围邻居和附近的学生们对大壮的评价都非常不错。大壮也是一个喜欢尝试新鲜事物的人。有一次,他无意间在网上看到高二高三的学生们非常喜欢一款名为“大学之约、大学等你”的笔,款式新颖独特,学生们对此类笔情有独钟。 大壮看到这款笔后,立刻想到了自己门店附近的学校也有高中学生,他们应该也会喜欢这款笔。于是,大壮决定采购一批这种笔回来销售。 为了了解市场情况,大壮走访了附近的其他文具店。经过了解,他发现附近的文具店都没有这类笔出售。因此,大壮更加坚定了采购这款笔的决心。 于是,大壮拿起手机,拨通了经销商大彪(化名)的电话。大彪是当地区域的经销商,与大壮认识多年。大壮经常在大彪那里采购商品,两人的合作关系一直都很融洽。 大壮向大彪简单说明了情况,大彪表示他手里就有一批“大学之约”、“大学等你”的笔。但是,这批笔已经被其他人预订了。大壮一听没货了,就着急起来。不过,凭借着与大彪的深厚友情,经过细心交谈,大彪最终同意给一批这款笔给大壮。 大壮收到大彪送来的笔后非常开心,立刻就把它们放到了架子上。这些笔非常引人注目,中午放学后,学生们像往常一样来到大壮的店里。很快,他们就发现了这款新奇的笔,并争先恐后地购买。很快,这款笔就卖完了。 可能在学校里,一传十、十传百,陆陆续续有学生来询问大壮是否还有这种笔。还有些学生催促大壮尽快进货。 于是,大壮继续打电话给大彪,并把这个情况告诉了他。大彪也表示会多备一些这种笔给大壮。 然而,在2024年7月5日这一天,大壮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烦。当时他正在店里清点和整理货物,突然一辆执法部门的车辆停在了他的店门口。 大壮心想可能是谁惹是生非了,于是把手里的活放了下来,准备出去看个热闹。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执法人员竟然朝着他的门店走了过来。 执法人员向大壮出示了工作证,并表示要进行例行检查工作。执法人员进入店里后兜了一圈,询问了日常的经营情况。大壮在旁边陪同并一一回答。 当执法人员来到圆珠笔区域时,一眼就看到了这款“大学之约”的笔。他们询问大壮是否有取得这款笔的授权书。 大壮赶紧回应说这款笔是同学们非常喜欢的款式,前阵子刚上架的。他强调这款笔很新颖、潮流,并且是在正规经销商那里进货的,相关清单和发票都在。 但执法人员接着问:“这款笔是有版权的,你把授权书拿出来看一下。”大壮这时才着急起来,他立刻表示没有授权书,但强调自己是在正规经销商那里采购的。 执法人员不慌不忙地说:“你没授权书就擅自售卖这款笔,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你已经侵权了。需要对你进行罚款2000元的处罚。” 大壮一脸疑惑地回应说:“我从正规渠道、在正规经销商那里采购的正规商品,怎么就违规了?还要罚我2000元?我这是小本生意不容易啊。” 执法人员现场对大壮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并随后对他开具了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大壮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 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1,在本案件中,大壮作为文具店的责任人,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售卖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笔。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大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版权方的侵权,因此大壮的行为是错误的。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大壮的行为实属违法行为。 2,在本案件中,大壮未取得授权书,却擅自售卖版权方的笔,这一行为损害了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大壮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时,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于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销售者不知道所售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且能说明提供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销售。 3,综上所述,结合实际情况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执法人员对大壮开具了一张2000元的罚款,并且没收了“大学等你”、“大学之约”等未售卖完的侵权笔。 三、小编有话说 多学法,少走弯路,对此,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普法行动# #秋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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