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开车途中吸烟,被交警拦下,说驾车吸烟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对男子罚款200元,男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名。可回家后男子查阅法律条文,发现并没有法律条款明文规定:开车时吸烟属于违法行为。男子不服,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林开着自己的爱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他本想着,早点回家陪陪家人,可天不遂人愿,这一路走走停停,不是堵车,就是红灯。
他只能跟着车流缓慢的前行,行使到一个路口时,又遇到了前方堵车,他有些烦躁起来,这一等,可把他的烟瘾给等上来了。
王林平时就有抽烟的习惯,这会想着点根烟,提提神。他悄悄地摸出一包烟,手指灵活地抽出一根,用打火机“啪”地点燃了。
为了不让车里烟雾缭绕,王林打开了车窗,打算让烟雾散去。风从窗外吹进来,带着一丝凉爽,也带走了大部分烟味,他感到一阵惬意。
可等他开到下一个路口时,却被交警给拦了下来,交警表示:驾车时吸烟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让王林出示行驶证、驾驶证配合执法。
王林心里咯噔了一下,感觉有些大事不妙,他表示自己虽然抽烟了,但是并没有影响到交通安全,不属于违法行为。
可交警却表示:开车时吸烟,吸烟产生的烟雾可能会影响到驾驶员视线,在一定程度上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增加事故风险,因此他们需要对王林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林一时之间也有些懵,在交警开具的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名,随后开车回了家。
可回家后,王林越想越觉得委屈,自己还从未听人说起过,因为开车吸烟被处罚的,自己可是第一个啊。
他在网上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并没有找到:开车吸烟属于违法行为的法律条约。
随后,王林申请了行政复议,可区政府维持了交警支队的原处罚决定。王林不服,又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1、王林提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约规定开车吸烟属于违法行为,交警对自己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王林认为没有法律条约的处罚决定属于无效行为,请求法院判定撤销交警对自己的处罚决定以及复议决定。
2、交警支队认为:王林开车吸烟属于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第(3)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这条规定中列举的“接打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是不完全列举,除明文列举的情形外,也需禁止在驾车时实施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法条中用“等”字涵盖了其他未穷尽的情形,比如开车吸烟等情形。
王林开车吸烟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产生的烟雾可能会影响到视线,同时,烟头或者烟灰掉落,容易使得驾驶员因条件反射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
这个行为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行为的危害性相同或者更加严重,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因此根据这条规定,交警对王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证据,并无不妥。
3、法院驳回了王林的诉讼请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院认为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开车吸烟的行为,虽然没有被列明在法条上,但具有相同或者相当妨碍安全驾驶程度的行为,应当同样适用这条规定。
既然王林实施了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交警支队对其处罚,于法不悖,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林的讼诉请求,王林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驳回了王林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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