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上班期间,发现女同事穿着高跟鞋、紧身裤,从自己的工位旁走过,便没有按耐住内心的冲动,假意从女同事身边路过时,伸出手摸了一把,不料被女同事数次反映到公司以后,公司直接将男子开除,男子不服,直接选择状告公司。
老王虽然已经一把年纪了,但仍然爱开玩笑、讲黄段子,也因此引发了许多异性朋友的反感。
但他浑然不知,反而觉得自己具有幽默细胞,没有一丝丝的收敛。
在公司内,他更是仗着老员工的身份,说起话来口无遮拦,也引来了同事们的不满。
公司内的女生较多,且大家出于职业习惯,打扮的都比较时尚,也让老王有了很多的非分之想。
他经常会趁着同事们打水、工作之时,假意从身边路过,而后发生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起初,女同事们都以为老王是无意为之,所以没有人过多的计较,大多都是将老王不留情面的数落一番。
但渐渐的,大家发现老王越来越过分!
她不仅对着女同事讲黄段子,更是直接伸出了咸猪手,去触碰女同事的屁股。
女同事忍受不了,反映到了公司!
刚开始,公司找到老王进行了谈话,让老王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在公司内闹出不好的影响。
按理说,公司已经给了老王机会,老王应当珍惜,但奈何,老王消停了一段时间以后,仍然本性不改。
当天,公司新来了一位女同事以后,老王看到对方长相、身材都不错,便又有了占便宜的想法。
她趁着女同事经过之际,直接伸出手拍了一下对方,和对方开起了玩笑。
女同事来之前,就听公司的一位姐姐说了老王的事,现在无辜被揩油,自然无法忍受,再度反映到了公司。
事情到了这个阶段,老王已经引发了众怒,甚至有人想要报警,但都被同事给拦了下来,让等待公司的最终处理结果。
公司领导层经过商议,一致认为老王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老王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处分。
这个时候,老王彻底慌了!
他一改以往的不正经,找到公司的领导和同事说情,但无一例外均被驳回。
这时候,老王选择直接和公司翻脸,他将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老王称:
第一,他只是为人比较热情,看到新同事来,主动请新同事吃饭,并在吃饭的时候夹菜给对方,却被不怀好意的人恶意揣测。
第二,公司以他性骚扰为由将他开除,却没有事实依据,否则为何没有人报警?为何没有人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诉请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公司辩解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员工守则中明确规定,不得无故骚扰同事,可老王在公司的多次提醒下,仍然执意不悔改,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为此,公司还提交了老王写的悔过书、同事的证言、公司对老王的谈话记录,证实老王确实存在上述行为。
那么法院如何判决?
首先,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老王对同事确实存在性骚扰行为。
而对于性骚扰行为,无论是从民事侵权的层面、还是行政违法的层面,都严格被法律所禁止。
民事方面,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违法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故可以认定,老王的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章程规定。
其次,关于老王辩解的,没有人报警、没有人起诉,就不能视为性骚扰的辩解,显然不成立。
虽然行政处罚、民事起诉,确实是认定侵权、违法的关键,但却不是必须的因素。
日常实践中,不能因为被害人不起诉、不报警,就忽视这种违法行为的存在。
事实上,公司的女同事之所以没有采取法律途径维权,更多的是碍于同事之间的情面,不想将事情闹的太僵,从而选择了公司内部处理的方式。
最后,老王的悔过书,亦可以证明公司已经给过老王机会,但老王没有珍惜,所以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对老王的诉求予以驳回。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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