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窒息死亡,医院治疗不积极赔偿44W

云南立刻谈 2024-10-16 12:40:23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日12:28分,原告马某琴因停经40+3周,产检发现胎监异常1天,就诊于被告处,入院诊断为“1、胎儿宫内窘迫?2、G1P0孕40+3周ROA”。孕检未查及异常,于蕞后两次产检(分别孕40+1周、40+2周)胎心监护NST不满意,入院待产。 2017年11月6日4:30分,宫口开全,6:35分,会阴侧切顺产一活女婴👶。 原告之女因“窒息复苏后30+分钟”于2017年11月6日7:10分转新 生儿科进一步观察👀。 18:26分,副主任医师查房,诊断为:1、新 生儿缺氧缺血性心肌损害;2、新 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新 生儿颅内出血;4、新 生儿轻度窒息;5、新 生儿产瘤并血妕💉。20:10分患儿心率突然增 高,在170-180之间💔。 2017年11月7日01:35分患儿呼吸不规律,呻吟,予清理呼吸道。01:58患儿呼吸心跳骤停,3:20分宣布死亡😢。 医 疗过错分析🔍 产妇马某琴因胎监不满意拟可疑“胎儿窘迫”入院待产,5天后顺产一女婴,该新 生儿出生时存在窒息,经复苏治 疗后转儿科,生后13-15小时出现心率增快,反应差等异常表现,随后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综合考虑,其死亡与缺血缺氧性脑病相关可能性大;但因未行尸检及基 因代谢检测,难以排除其他死亡可能。 被告存在胎心监测不完善等过错,不排除分娩是存在胎儿窘迫,出生时阿氏评分过高的可能。在被鉴定人娩出后又存在诊疗不积级等过错。同时考虑到胎儿窒息多为自身原因引起,且情况紧急而复杂,被告医院的干预难以完全避免不 良后果的发生,应当基于当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高风险性,依据因果关系判定原则,综合分析判断🤔。 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马某琴以产道分娩的方式在被告医院生下马某某,后马某某死亡。结合鉴定意见书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被告x省人 民医院对马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57%的责任📜。 法 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法 院判决,被告x省人 民医院赔偿原告马某琴、马某各项损失共计44513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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