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无棣,男子雇佣工人帮忙砍树,砍完之后通过拖拉机运到目的地,工人砍树之后,就坐

常常说说 2024-10-16 13:35:59

山东无棣,男子雇佣工人帮忙砍树,砍完之后通过拖拉机运到目的地,工人砍树之后,就坐上了负责运输的拖拉机上,结果不知为什么,工人从拖拉机上摔了下来,造成身上多处骨折,医药费就花了将近10来万。工人将男子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男子立马要求拖拉机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驾驶员愣住了,说其也不是雇主,凭什么赔偿?

(来源: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原来,张学超是老板,也就是雇佣工人砍树的人,与各方面确认好之后,其就找到李果和赵志二人,李果负责砍树,赵志则负责开着拖拉机把树运到目的地。

当天李果砍树之后,天色就晚了,加上树在山上,李果就问赵志,是否可以捎其一段路。赵志则说可以,拖拉机驾驶员座旁边可以坐个人。

于是赵志就直接上车了,可没走多久,就因为山路颠簸,李果直接从拖拉机上掉了下去。也许是因为山路高低不平的原因,李果这一摔,直接造成身体多处骨折。

住院就住了一个多月,医疗费花了不少。出院之后,李果就找到张学超,说要求赔偿,可张学超却说,你开玩笑吧,我只是让你砍树,并没有让你坐拖拉机啊,你自己坐的拖拉机,自己摔的,造成的损失与我何干呢?

李果一听这个,心想你张学超一个大老板,说的话真是没人情味。自己与张学超之间是雇佣关系,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身体因为工作原因造成损害,难道雇主不应该赔偿吗?

李果直接把张学超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因为从拖拉机上摔下来,对自己造成的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首先李果与张学超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确认相应的责任。李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拖拉机是不允许载人的,但其仍然在活动中乘坐拖拉机,因此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法院经过酌定,张学超应承担60%的责任,李果自负40%的责任,张学超赔偿李果7.5万余元。

不过,张学超很快提起新的诉讼,请求司机赵志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

赵志听了之后都惊呆了,说这事怎么找到他这里来了,他又不是雇主,当天只是帮忙而已。整个过程中也没有对李果有任何的侵权行为,严格遵守了张学超安排的工作任务。

李果受伤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李果受伤完全是因为李果自身疏忽和张学超指挥失当导致的。

因此,对于李果受伤,自己只能表示同情,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张学超则表示,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赵志明知拖拉机不能坐人,还让李果上拖拉机,造成李果受伤,赵志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根据双方陈述,赵志曾经劝阻过李果,让其尽量不要乘坐拖拉机,并且赵志的拖拉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赵志在明知拖拉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明确阻止李果乘坐,存在重大过失。因赵志重大过失造成李果受伤,赵志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张学超负有对从事工作的赵志监督、管理的责任,基于风险和收益相一致的原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赵志承担张学超赔偿李果损失40%的责任,即赵志应当返还张学超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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