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 我好心捡到戒指临时保管, 没想到不见了, 凭啥要我赔? 失主: 你是故意藏起来的吧? 还我戒指! 失主起诉, 法院: 归还或照价赔偿 一、基本情况介绍 在某地,有一女子叫翠花(化名),翠花为人热情大方,性格开朗,气质优雅,找到了一位如意郎君,结为夫妻。 在2023年9月的一天,翠花和丈夫难得有空。于是,翠花和丈夫来到一家饭馆,翠花选了一个安静的位置坐下。翠花点了店里的招牌菜以及自己喜欢吃的菜。 菜上来了之后,由于翠花是一个爱干净的人,也比较有讲究,怕把油沾到戒指上,于是翠花就把戒指摘了下来,放在饭桌旁边。 就这样,翠花和丈夫开开心心地吃饭,有说有笑,翠花没有戒指的束缚,很是自在。饭吃得差不多了,翠花就起身去了一趟厕所,回来的时候刚好路过前台,丈夫就对着翠花喊了一句,走了,我买单了。 万万没想到,翠花听到丈夫的呼喊,起身竟然忘记拿桌子上的戒指了,然后就和丈夫离开了。 随后,就有一名女子坐在了翠花的位置上,那女子正是小美(化名)。小美刚好出来这边办事,到了饭点时间,小美就在附近找东西吃,就进来了。 小美低头拿纸巾时,就看到了这枚戒指,小美环顾四周,没看到有人找。小美心想,那就等等吧,于是小美点了东西吃,一直到吃完了,也没看到有人来找。 小美是路过来这边办事,家里离这里也不近,平时很少来这边。小美心想如果自己交给老板,自己又没时间来看着,可能会被老板自己收起来了。小美不放心。 小美吃完买完单后,就出去了。由于戒指有点发黑,看起来没什么光泽,小美就认为价值不高,就放在自己前面的口袋里。 小美出来之后,继续去办理自己的事情,就再也没拿出戒指来看,一直放在口袋里。 第二天,翠花在洗脸的时候,突然发现手上的戒指不见了,翠花找遍了家里都没找到,也找了包包里面,也没有。随后翠花和昨天饭店老板查看视频监控。 结果发现,在翠花离开之后,小美就坐在了翠花原来的位置上,戒指很可能被小美拿走了。经过多方打听和了解,最后找到了小美。 翠花联系上了小美,询问小美有没有看到自己的戒指,同时要求小美把戒指还给自己。 小美也是一个爽快的人,小美如实说了,自己确实捡到了一个戒指,但是自己发现有点发黑,就放在自己口袋里了,晚上回去一摸口袋竟然不见了。 然而翠花听到之后就生气了,说自己是花了2300多元买的,还没戴多久,要求小美尽快归还。 小美则表示,自己不是不还,确实是不小心丢了,没办法。翠花多次沟通无果,翠花认定小美是故意藏起来了,才说是不小心弄丢了。于是翠花一气之下把小美告上了法庭。 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一)翠花的诉求 1,翠花表示,自己放在饭桌上的戒指,确实是被小美拿走了,有相关视频监控证明,同时,小美自己本人也承认是自己拿了。那么,小美作为捡到物品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归还。 2,小美捡到了戒指之后,没有及时归还,反而是放自己口袋,后来,不小心弄丢了,小美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小美弄丢了戒指,就应该结合市场价格,照价赔偿给翠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4,翠花将购买时的发票,证书等等,提交给了法院,翠花的诉求:要求小美尽快还回来,不还的话,要求赔偿2300元给自己。 (二)小美的解释 小美表示,自己当时是好心帮忙收起来,并没有打算要占有,只是自己在放入口袋中,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弄丢了。小美接着说,自己也很委屈,不是故意的,为什么要自己赔偿2300元。 (三)法院审理 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是这样认为的,根据翠花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小美承认是自己拿了,那么,小美捡到戒指,并且戒指在小美手里,这是事实,无可非议。 2,小美捡到翠花的戒指,就应该主动上交,归还给翠花,不能私自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小美在保管翠花的戒指过程中,弄丢了,那么,小美没有保管好,就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丢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综上所述,法院再次认真梳理本案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最终判决:小美要及时归还戒指给翠花,如果小美无法归还,则小美需要赔付翠花2300元人民币。 三、小编有话说 我们在捡到他人的物品时,要主动联系对方,如果是贵重物品或重要证件,又找不到人,一定要及时交给派出所,让警察去联系对方。 在还没归还或还没交给警察前,我们是有责任有义务保管好、看护好的。这样做,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秋日生活打卡季##普法行动# #法律#
女子:我好心捡到戒指临时保管,没想到不见了,凭啥要我赔?失主:你是故意
以案法啊
2024-10-23 09: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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