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买房是人生中最大的一笔开销,承载着对“安居乐业”的全部期盼。然而,青岛市民马杨在花费69万元首付款购置位于李沧区“山水雅居”的房屋后,迎来的却是墙皮脱落、钢筋裸露、墙体开裂等一系列问题。更令人忧心的是,专业机构鉴定该房屋安全性等级为Csu级,结论为“不满足现有使用要求”。面对如此严重的质量隐患,开发商不仅未能妥善解决,反将马杨诉至法院索要百万余元尾款。一审判决支持了开发商的部分请求,马杨不服,已提起上诉。这套“可办证”的房子,究竟算不算“合格房”?案件的核心争议将在二审中如何博弈,备受关注。
一、案情回顾:69万首付买来“问题房”,Csu级鉴定揭示安全隐患
2018年1月23日,时年18岁的马杨与山东舜都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后更名为星之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购买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山水雅居”项目1号楼1单元601室。协议约定房屋暂测面积为112.11平方米,单价15400元/平方米,总价款172万余元。马杨依约支付了69万元首付款,剩余款项约定在开发商办结预售许可证后7日内付清。

然而,满怀期待的马杨等来的却是一套问题频出的房子。自开发商交房后,房屋质量问题便层出不穷:墙皮大面积脱落,混凝土保护层剥落,钢筋裸露并严重锈蚀,墙体及楼板出现多处裂缝,渗漏水现象频发。这些问题严重威胁居住安全,马杨多次向开发商反映,却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

2025年12月6日,马杨与小区业主共同委托山东鸿宇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明确指出:该建筑物存在梁构件表面疏松、钢筋露筋腐蚀等问题,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su级,结论为“不满足现有使用要求”。这份鉴定报告让马杨一家的“安居梦”蒙上了厚重阴影——花费百万购置的房产,竟存在如此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诉讼交锋:两份鉴定报告“打架”,一审判决“先付款后维权”
在房屋质量问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开发商于2025年7月1日将马杨起诉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购房款109万余元及高额违约金、利息。
原告开发商认为:房屋已于2025年3月5日由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房地产登记明细》,确认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小区部分楼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开发商也已与供热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小区实现部分供暖。因此,开发商主张其已履行合同义务,马杨应按约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马杨辩称:
1、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主体结构安全问题,且基础设施(集中供暖)迟迟未能到位,属于先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民法典》第526条,马杨有权拒绝付款。


2、质疑对方鉴定报告:马杨提交的Csu级鉴定报告证明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开发商提交的青岛建工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结论为B级)存在重大瑕疵:该机构出具报告时资质已过期,且报告中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显示“不详”,无法证明房屋经过合法竣工验收。马杨申请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
3、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余款在“办结预售许可证后7日内付清”,开发商始终未能提供已办结预售许可证的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房屋已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且开发商已履行供暖义务,因此开发商已履行了付款前提义务。对于马杨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系民事诉讼,不直接审查不动产登记中心行使不动产登记权力的行政行为”,并指出如果马杨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另案起诉主张维修费用等权利。
2025年12月24日,李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开发商购房款1098402元及违约金(自2025年7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LPR两倍计算)。这一判决意味着马杨必须在支付巨额尾款后,再“另案起诉”去维权,无疑加重了其诉累。
三、行政与民事双线作战:质疑项目验收合法性
在一审败诉后,马杨并未放弃。除提起民事上诉外,他还于2025年9月向李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诉至法庭,请求撤销“山水雅居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决定,并暂停该项目的权证核发流程。
马杨拟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该项目原系小产权房,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不符合安全居住标准。而相关部门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不详的情况下,依据李沧区政府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山水雅居项目相关竣工验收手续的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这一做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值得商榷。
这起行政诉讼虽然目前尚未有结果,但马杨希望通过此举,从源头上质疑项目验收及办证的合法性,为民事上诉提供有力支撑。
四、律师观点:核心质量争议应被正视,行政民事两条线应统筹考量
针对一审判决,马杨代理律师的观点是:
第一,一审判决回避了本案核心争议——房屋质量安全问题。
在存在两份结论截然相反的鉴定报告(一份B级、一份Csu级),且上诉人对对方鉴定报告的资质、程序及合理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既未对两份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比对,也未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而是直接采信了开发商提供的存疑报告。Csu级的鉴定结论直接指向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关乎合同根本目的能否实现,绝非可以“另案处理”的普通质量瑕疵。
第二,行政与民事两条线应当统筹考量。
马杨拟提起的行政诉讼,旨在质疑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办证程序的合法性。若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将进一步印证房屋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从而影响民事案件中付款义务的成立。二审法院应当关注这一关联性,避免出现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相互矛盾的尴尬局面。
第三,一审错误适用法律,混淆了行政登记与民事合同履行标准。
行政机关准予登记,仅是对房屋权属形式要件的确认,其审查标准与民事合同中“交付合格房屋”的实质安全标准不同。不能以“可办证”来反推“房屋合格”。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关键信息缺失,无法确认是否经过合法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房屋是否具备法定交付条件,值得商榷。
五、法律解析:“可办证”能否等于“合格房”?先履行抗辩权如何适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折射出房地产纠纷中一个关键法律问题:行政机关颁发的“准予登记”证明,能否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合格交付”?
1、交付合格房屋是开发商不可推卸的根本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对于购房者而言,获得一套安全、适于居住的房屋是其最根本的合同目的。当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被专业机构鉴定为“不满足使用要求”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构成了根本违约的可能。
2、“可办证”不等同于“无隐患”。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更多侧重于规划符合性、权属清晰性等行政管理层面的要件,虽然也涉及材料审核,但其深度和标准与民事诉讼中针对房屋实体安全质量的司法鉴定不可同日而语。司法实践中,不宜简单以行政审批替代民事责任的实质审查。
3、“先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购房者的权利。
当先履行一方的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以至于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时,后履行的购房者是否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后续款项?这是二审法院需要认真考量的问题。法律设立这一制度,正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在先履行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仍被强制履行。
六、马杨诉求:撤销原判,查明房屋安全隐患,期待公平公正
目前,马杨已依法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诉求明确:
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李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开发商关于支付购房款109万余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查明核心事实:请求二审法院对涉案房屋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查明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否达到Csu级“不满足使用要求”的标准。
3、正确适用法律:请求二审法院正确认定上诉人的先履行抗辩权,审慎考量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公正裁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关于违约金的判决,并判令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开发商)承担。
走投无路之际,马杨及其家人向媒体反映了自身遭遇。“我只是想住进一个安全的家,这有错吗?”马杨母亲的话语中满是无奈与期盼。他们真诚期望能够得到上级部门、相关领导以及广大网民的关注和支持,让这起案件在二审中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一套房子,倾注了两代人的心血,如今却成了悬在心头的沉重负担。马杨的上诉和行政诉讼,不仅是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更是为了守护最基本的居住安全底线。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期待二审法院能穿透“可办证”的表象,审慎考量房屋质量的实质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公正判决。这不仅关系到马杨一家的命运,也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力和老百姓对“安居梦”的信心。同时,马杨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应当得到依法妥善处理,让历史遗留问题不再成为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借口。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此事,共同推动问题的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