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认为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对案件争议无审理权,应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还是主管权异议?
本文认为,认为案件应由仲裁管辖,法院不应管辖的异议属于主管权异议,而非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解决的是法院体系内部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分工“内部权限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主张由仲裁管辖本质是否定法院对案件的主管资格,属于主管权异议范畴。主管权异议解决的是案件应归于法院诉讼管辖还是仲裁机构仲裁管辖的“外部权限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法院对案件无主管权,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一方起诉未声明仲裁协议,另一方需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提出主管异议,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有效的应驳回起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6民终10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被告主张案件应由仲裁委管辖,法院将其认定为主管管辖异议,经审查仲裁协议有效后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