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安徽一女大学生,在食堂打闹时,不慎撞到了一位端汤男生的身上,导致衣服上被溅满了油渍,虽然人没什么大碍,但女生觉得自己特别委屈,纵使是互撞,男生也应该道歉,而不是一声不响的离开,她愤怒的在网上发帖要求男生出来道歉后,直接将视频在全网进行了曝光。
通过女生曝光的视频可以看出,当时男生在正常的行走,女生则是有一个明显的跑的动作,所以就直接将男生手中端着的汤撞翻。
被撞以后,男生的手上被撒满了汤,所以他有个不停的甩手的工作,女生则是在男生不远处,同样因为此事停顿了下来。
按照正常人一般的认知来看,男生在正常行走,女生突然的加速跑,从男生面前横穿过去,男生是没有任何预料可能性的,所以这就是一起意见事件,纵使汤是男生手中端的,也不能将过错全部归咎于男生身上。
可能男生也觉得这个事情是小事,所以就在简单收拾了一下以后,就一个人离去,没有管一旁的女生。
按理说,双方都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此事也不是什么大事,又没有人因此烫伤,完全可以一笑了之,但女生偏偏不乐意了。
她觉得虽然是互撞,但男生也应该为自己道歉,所以先通过网络发帖的方式,希望男生出来道歉,否则她就要去食堂调取监控。
尚且不知道男生是否看到了帖子,还是看到了帖子不想道歉。总而言之就是,女生确实去食堂调取了监控,而且直接曝光到了网上,想借助舆论的方式让男生屈服。
然而,令女生始料不及的是,网友们看了监控视频以后,非但没有一边倒的指责男生,反而出现了质疑女生的声音。
有网友表示,这一看就是个娇生惯养的小仙女,自己撞翻了别人的饭,还这么理直气壮;也有网友称,本来就是学生之间一点的事,为什么非要想着网暴别人?这下不是自食恶果了。
确实,从清理的角度看,女生完全没必要在网上曝光男生。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无论是女生跑闹、还是男生打饭,都只是一个正常的民事行为。
按照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小仙女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特殊的地位,她与男生享有的权力义务一致。现在发生这样的事,可以适用大众的习惯综合判断。
从此时发酵以后,网友的回复、评论不难看出,在这件事上,男生是不存在过错的,所以个人认为,他无需向这位女生道歉。
反倒是这位女生,肆意的将他人曝光到网上,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当然,侵犯名誉权要求第三人对被侵权的人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男生并没有因此受到影响,所以应当不构成侵权。
其次,男生打了的饭,本质上属于男生享有的财产权,现在男生的饭被打翻,其财产权受到了侵犯。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在这起事件中,认定女生存在过错的话,那么女生是要赔偿男生损失、而且对男生赔礼道歉的,否则男生有权利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其实此事在大学的校园内,非常的稀松平常,女生完全没有必要上纲上线,非要追究男生的责任,现在发生这样的反转,也算是给女生一个教训了。
那么你们如何看到此事,欢迎留言、交流。女生食堂打闹被烫 要求端汤男生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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