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手臂受伤接生医院未提交病历担全责
云南立刻谈
2024-11-17 15:28:09
2005年10月17日23时左右,家住铜山县的秦某因出现分娩先兆到邻近的县某卫生院就诊🏥,次日11时许经该院采取臀位助产术后秦某产下一男婴,取名为小乐😊。
小乐出生后出现重度窒息😱,卫生院遂建议秦某转上级医院治 疗🏥。
10月18日,小乐转入市儿童医院住院治 疗💉,该院以小乐患“新 生儿吸入性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进行治 疗💊。
至10月27日小乐好转秦某主动出院🏠。小乐出院后,秦某夫妇发现其右臂活动困难😟,后经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 健院、某附属医院均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经积极治 疗后有一定好转😊。
对小乐出现的右臂丛神经损伤🤕,秦某夫妇曾多次找县某卫生院、市儿童医院协商解决🤝,但两医院均以非本院所致而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秦某夫妇作为小乐的法定代理人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市儿童医院提出了医 疗鉴定的申请📜。
经市医学会医 疗鉴定认为🔍:
市儿童医院在实施的诊疗行为中无违反医 疗原则👩⚕️,在住院期间医方虽未诊断右臂丛神经损伤,但与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及预后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 疗事故🚫。
被告县某卫生院随后亦提出医 疗鉴定的申请📜,并提供了署名为秦某的《患者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作为病历资料供医 疗鉴定使用📄。但秦某夫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与其医院接诊医生书写的门诊病例的内容相互矛盾🚫。
法 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对被告灵壁县某卫生院提交的《患者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未予采纳🚫,导致市医学会以“县某卫生院未能提交病历资料”为由中止了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司法鉴定所对小乐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 院经审理后认为👩⚖️,医 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县某卫生院虽提出了医 疗鉴定的申请📜,但因其提供的《患者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未得到法庭的采纳🚫,导致鉴定终止🛑,
故其应当承担责任💪。鉴于小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故推定本病例构成三 级丁等医 疗事故🏥,被告应按照《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其赔偿225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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