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在酒吧醉酒以后,花费1800元,找了一位酒吧女孩搂在怀里,并顺势将手伸进对方的内衣里,同时想要强吻对方,不料女孩直接报警称被猥亵,男子提出赔偿1500元以后,女孩表示6楼的姑娘都是1800元的价格,她又不是做这个的,所以必须额外再支付1800元。
当天晚上,男子来到酒吧买醉时,看到一个个打扮时尚、穿着清凉的女子在那里慢摇,一时间春心荡漾起来。
他咽了咽口水以后,直接准备放肆一下,当即叫了一名年轻女子一起饮酒。
女子上身穿着一件低胸装、下身穿着一条紧身裤,头发则是染的黄色,在酒吧昏暗的灯光下,显得特别诱人。
刚开始,男子还是很守分寸的,他只是和该女子正常的饮酒,但在扫了1800元费用以后,男子忍不住动手动脚起来。
按照男子的想法,既然收了我1800元的小费,那总该有所付出吧。
然而,女子却认为,这1800元是你自愿赠与给我的,我只是陪你一起喝酒,其他的都是你自己瞎想的。
于是,在男子做出一系列奇奇怪怪的行为后,女子直接报警了。
报警以后,警方初步了解事情的经过以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男子也提出1500元的赔偿,希望能够获得女子的谅解。
但令人唏嘘不已的是,女子对待这个价格并不满意,明确表示6楼的姑娘都是1800起,她又不是干这个的,1500不行。
最终,在女子的要求下,男子额外赔付1800元,双方选择私了解决此事。也就是说,男子的一时冲动,让自己平白无故花费3600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男子扫1800元小费的行为,应当为无偿的赠与行为,而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第一,通过男子和女子的描述来看,男子扫小费时,并没有要求女子要具体履行什么义务,所以女子说的没错,这就是无偿的赠与行为。
而且,纵使男子表明了附条件,也只是要求与自己喝酒。
第二,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纵使男子辩解称1800元,是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那么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没有效力的。
综上,从法律的角度看,男子并不占理。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在这个事件里,虽然男子侵犯了女子的人身权益,但结合当时的事发地点、事发情况来判断,男子主观上产生了误解,而且由于女子的及时反对,并没有造成较大的危害,可以视为情节较轻。
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在确定双方都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通常情况下,类似这样的侵犯人身权益的事件,调解的主要事由就是补偿款的数额问题,双方由1500元协商至1800元,属于民事自愿的范畴。
最终,在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男子不予处罚。
然后,关于部分网友认为的,女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个人认为是不构成的。
关于敲诈勒索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本案中,女子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犯,他是有权利主张赔偿的,所以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男子因为醉酒一时冲动,犯下如此大错,也算是花钱买个教训,通过本案提醒我们,酒虽好,但切记不要贪杯。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男子酒吧约姑娘喝酒转小费后猥亵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