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纳税人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某公司构建了一个网络平台,通过设置应用程序对消费者通过上述平台购物后,如果推荐其它消费者购物,交易完成后给推荐人一定金额的报酬,问这个报酬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申报个人所得税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偶然所得?由于奖励金额很小,每次就几块钱,涉及个人比较多,这种是否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 1.这种情况应该按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一般以一个月获得收入合计为一次进行预扣预缴申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2.这种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如果达不到增值税按次起征点,不需要开具发票就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有不同观点,欢迎交流讨论分享!
有纳税人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某公司构建了一个网络平台,通过设置应用程序对消费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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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06: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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