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女子是金店老板娘,一女顾客加她微信,给她300定金,买了40g金条,等女子把金条准备好,女顾客爽快的给她转账24000元,说派跑腿过去取货,万万没想到,第2天,女子的银行卡就被内蒙古警方冻结,说2.4万是诈骗资金,她赔了受害人2.4万,金条也没了。女子大哭,我招谁惹谁了,凭啥损失让我背? (来源:第一帮帮团) 周雨娟做了一下盘点,发现金店上个月还是亏损状态。 她叹了口气,心里有了关掉金店,及时止损的念头。 几年前她开了这家金店,投资不少钱,也倾注了大量的精力,生意还可以。 可最近几年,大环境不好,生意不是一般的难做,大家挣钱困难了,都捂紧口袋不敢花钱,在吃穿用度上都节约开支,谁还穿金戴银呀! 她前几年挣了点钱,再这么下去,挣的钱都得折腾出去,所以,得识时务,不能一条道儿走到黑。发现不行了,赶紧改行。 正在周雨娟胡思乱想时,有人给她发来添加微信的请求,她同意后,对方说她叫文莉。手头有点闲钱,想投资黄金。 周雨娟一看来生意了,赶紧热情的给文莉介绍,最后文莉选了40g的金条,按周雨娟要求,支付了300元定金。 周雨娟一算,这个金条24000元,自己的利润还是有帐可算的,她给文莉准备好金条,让她过来取。 可文莉却说,她手头很忙,她叫一个跑腿去取货,让周雨娟等跑腿到了,把货交给对方就可以。 周雨娟觉得很奇怪,黄金这么贵重的东西,文莉咋能放心交给跑腿?她不怕出现闪失吗? 如果万一出了问题,比如跑腿见财起意拿着黄金跑了,这责任算谁的? 可文莉说没事,她信得过跑腿,并爽快的把24000元转给了周雨娟。 周雨娟也就不再说啥了,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了,但她还是留了个心眼,在把金条交给跑腿时,拍了视频发给了文莉,别到时候自己说不清楚。 可周雨娟万万没想到,她防错了对象,她光盯着跑腿小哥了,却掉进了另一个陷阱里。 第二天,周雨娟接受24000元黄金转账的银行卡,就被内蒙古警方冻结了,原因是,这2.4万是诈骗款。 周雨娟倒吸一口凉气,她才后知后觉的意识到,她们这些开金店的,成了诈骗分子的香饽饽。 可事已至此,后悔没用,她的卡里存着她所有的积蓄,也不能一直被冻结呀,她做生意还需要周转呢。 她赶紧和内蒙古警方联系,要求解冻银行卡。 最终,周雨娟在警方的要求下,用其他银行卡,把文莉诈骗的受害人的24000元还了,银行卡终于被解冻了。 可自己没招谁惹谁,竟然金条和钱两空,她赶紧去当地派出所报了警,但警方建议她找内蒙古警方处理这件事。 周雨娟迷茫了,毕竟她人在福建福清,和内蒙千里之遥。这可如何是好? 现在生意本来就不好做,可下等来一个生意,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关键是,她也分辨不出来,顾客是不是骗子呀! 一出事,她又损失钱,又损失金子,加起来48000元就没了,谁来保护她的利益?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文莉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文莉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即她使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周雨娟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自己的财物(金条),数额较大,那么文莉的行为就触犯了这一条款。 周雨娟作为受害者,其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追回损失。 2、周雨娟作为被害人,其合法财产应当及时得到返还。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如果文莉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那么她通过诈骗手段获得的2.4万元及金条,应当被追缴或责令退赔给周雨娟。 3、周雨娟支付给受害人2.4万,符合法律规定吗? 周雨娟支付给受害人2.4万,是在警方要求下进行的。 警方在追查诈骗案件时,为了挽回受害人的损失,可能会要求与案件相关的第三方,如本案中的金店老板娘周雨娟,协助退还涉案资金。 周雨娟在本案中虽然也是受害者,但她的银行卡接收了诈骗资金,因此警方有权要求她协助调查,并退还该资金。 周雨娟在警方要求下,用其他银行卡支付了2.4万给受害人,这一行为是在配合警方工作,目的是挽回受害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周雨娟在警方要求下支付给受害人2.4万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周雨娟的遭遇,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刑法
福建福清,女子是金店老板娘,一女顾客加她微信,给她300定金,买了40g金条,等
史涣评案
2024-11-29 16: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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