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英、李翻云律师在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与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代理被申请人一方,推动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已大幅降低的司法背景下,两位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与精准的法律论证,为客户守住了合法权益的底线。



案件概述
一纸申请引发的法律博弈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性格暴躁、长期实施精神折磨,导致申请人罹患抑郁症;分居期间,被申请人频繁跟踪、骚扰,甚至安装监听追踪器,申请人据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然而,被申请人对此全盘否认,表示双方共同生活二十年来从未实施任何家庭暴力行为,所谓“长期精神折磨”不过是将夫妻日常摩擦进行违背事实的夸大与主观曲解。双方自2025年10月至今联系寥寥,近期无任何见面或通讯往来,已形成事实上的物理与情感隔离——不存在任何可能对申请人造成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或迹象。
律师介入
第一时间锁定核心争议
接受委托后,王英、李翻云律师迅速展开案情研判。两位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不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感情矛盾,而在于申请人是否达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前两个条件在本案中均无争议,关键在于第三个条件——申请人是否确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
两位律师第一时间约见当事人,系统梳理了双方近年来的交往记录、通讯往来、居住状况等关键事实,明确了答辩方向:申请人所主张的“跟踪”“骚扰”“安装追踪器”等行为,缺乏客观证据支撑;而双方长期分居、近期几无联系的事实,恰恰证明不存在任何现实、紧迫的危险情形。
精准破局
以证据规则撬动案件走向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虽为“存在较大可能性”,但这一标准并非无证据门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虽列举了多种证据形式,但前提仍是“有相关证据”。王英、李翻云律师精准把握这一法律要点,将办案重心放在对申请人证据的全面审查与质证上。
经逐项梳理,两位律师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就诊记录仅能证明其存在抑郁症状,无法证明该症状与被申请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监控视频截图无法完整呈现事件全貌,更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跟踪”“尾随”等行为;至于“监听追踪器”这一核心指控,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该设备系被申请人安装的客观证据。
两位律师据此确立了核心辩护策略:不是否定双方存在矛盾,而是以“证据不足”为突破口,论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无法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既不能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庭审交锋
以事实与法律构建防线
庭审中,被申请人到庭接受询问及质证,全面否认申请人所主张的各项行为。王英、李翻云律师在此基础上,从两个维度展开有力抗辩:
其一,从事实层面瓦解申请人主张。 律师指出,申请人于2025年9月搬离原住处后租房居住至今,双方已形成长期分居的事实状态。自2025年10月至今,双方联系次数寥寥,近期无任何见面或通讯往来。在物理与情感双重隔离的背景下,申请人所谓“被跟踪”“被骚扰”的主张,既缺乏时间上的连贯性,也缺乏空间上的合理性。
其二,从法律层面论证不符合法定条件。 两位律师强调,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项严肃的司法强制措施,其设立初衷在于保护真正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的受害人。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既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也无法证明存在任何可能对申请人造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具体迹象。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不应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胜诉落地
法院依法驳回申请
经全面审查,法院采纳了王英、李翻云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仅凭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
从接到委托到案件尘埃落定,王英、李翻云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证据审查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法律工具,但这一制度不应被滥用——每一项司法措施都应当在事实与法律的框架内审慎适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英、李翻云律师以本案再次证明:专业的法律服务,不仅在于帮助当事人赢得诉讼,更在于让法律回归其应有的边界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