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吸痰不及时,患者死亡后赔偿51W!

云南立刻谈 2024-12-21 16:25:16
2019年4月28日,罗某因“记忆力下降半年,加重伴幻觉2月余”入A医院神经内科🏥。 次日下午17:58,罗某因误吸发生窒息,出现呼吸及心跳暂停、面色青紫、意识丧失、呼之不应😱。 医院立即给予抢救🏥,抢救后罗某处于浅昏迷状态、生命体征平稳,转外院继续内科综合治 疗及进一步康复治 疗💉。 罗某随后从A医院出院转入B医院治 疗🚑。 2020年4月15日罗某在B医院死亡💀。死亡原因为冠心病-心源性猝死💔。 在本案诉前调解期间,经患者一方申请,法 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A、B医院的医 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根据现有病历材料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罗某符合进食误吸致其窒息后遗 留缺血缺氧性脑病、气管切开术后,并发气管痰堵致其窒息死亡😢。 A医院未能预见被鉴定人罗某发生误吸的风险,未向被鉴定人罗某及家属进行预防误吸的宣教,未能避免其发生室息;在窒息发生后,A医院未能尽早建立高 级人工通气,致使被鉴定人罗某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因此A医院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罗某缺氧缺氧性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若B医院在发生痰堵后及时吸痰,在窒息发生后进行规范抢救,亦可避免被鉴定人罗某死亡的发生。因此,B医院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罗某的死亡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 法 院认为,罗某经入院检查,不存在吞咽功能障碍。那么无需医护人员单独进行防误吸的饮食宣教,故鉴定意见由此认定A医院存在过错,理由不足,法 院对此不予采纳🚫。 且罗某从A医院出院至其死亡相距近一年的时间,因此,其死亡的发生与A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A医院不应对罗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B医院存在吸痰不及时、抢救不规范的情况,存在诊疗过错,又考虑罗某自身的因素,确定B医院的过错是导致罗某死亡的次要原因,根据鉴定意见酌定B医院对此承担30%的责任💪。 判决B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11761.96元💰。 缺血缺氧性脑病 医疗事故 吸痰 医疗事故如何维权 医疗纠纷律师 记忆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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