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出门遛弯,偶遇民警执法,遂拿出手机拍摄,被民警制止后与民警“理论”,结

常常说说 2024-12-21 21:10:25

北京,男子出门遛弯,偶遇民警执法,遂拿出手机拍摄,被民警制止后与民警“理论”,结果事后,被警方以妨碍职务为由拘留7天。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正常行使公民监督权,没有干扰民警执法,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处罚、判令民警向自己赔礼道歉、警方赔偿自己10万元损失等。法院这样判!(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的1天中午,男子可某出门遛弯,恰巧看见民警因他人报警处置他人的报警事宜,遂掏出手机进行拍摄。

民警见可某不仅拿着手机拍摄,还不停地“插嘴”,便让可某停止拍摄、尽快离开。

可某认为自己是在行使公民的监督权,便与民警进行“理论”。

周围的群众看不下去了,怼了可某几句,可某不甘示弱,与对方发生争执,争执中还辱骂了对方几句。

民警见状遂以阻碍执法为由,口头传唤可某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可某慌了,认为自己没有违法,不愿意前往派出所。

《治安管理处罚》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民警于是便将可某强制传唤到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后,民警再次表示可某的行为阻碍执法,并表示将对可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和处罚》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可某依然不认为自己违法,表示自己要起诉并向民警提出暂缓执行,但被民警拒绝。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随后,可某又称,自己精神上存在问题。

民警遂依法对可某进行了精神鉴定,后见鉴定结果显示可某系精神正常的、完全行政责任能力人,可某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便对可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可某出来后,于是便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所作的处罚,还要求办案民警向自己赔礼道歉、警方另赔偿自己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可某仍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辩称,民警出警时,自己只是围观并用手机拍摄记录,行使公民监督权,被民警发现制止后,便立即停止拍摄。与其他围观群众,也只是正常发生的口角,没有辱骂对方。根本谈不上配不配合民警工作、不构成阻碍民警执法,未达到处罚标准。

面对可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可某的处罚并无任何不当。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警方为了证明对可某的处罚没有问题,拿出了案发当日的执法记录仪等一系列证据。

由于执法记录仪详细记录了事情的经过,法院确认事发当日,民警在出警处置他人报警事项时,可某存在近距离使用手机拍摄民警执法,不听从民警劝阻,辱骂围观群众,使用挑衅性、煽动性语言阻碍、干扰民警执法等行为。

法院认为,民警系因案外人报警受公安机关委派处理报警事项,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处理警情并不存在违法情形,公民均具有配合调查、服从管理的义务。

可某在民警身着警服、佩戴警察标志的情况下,仍然近距离使用手机拍摄,不听从民警的劝阻,使用挑衅性、煽动性语言阻碍民警执法,并对周围群众进行辱骂,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警方结合可某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对可某从重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适当。

警方提供的证据也表明,警方依法履行了传唤、调查、鉴定、告知等程序,在程序上并无不当。

综上,最终驳回了可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可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最后,可某看热闹结果给自身惹了一身麻烦,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案件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看热闹不嫌事大、瞎“起哄”,是有代价的,而且还不小!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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