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手术马虎,打官司要求赔钱怎么了?
云南立刻谈
2024-12-24 16:49:37
2019年7月23日,患者到被告医院处就诊,被告医院以“不稳定心绞痛”将患者收住院。🏥
在没有完善相关检查的情况下,匆忙于7月24日为患者行“1、单根导管冠状动脉造影;2、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
术后当晚19:30许患者胸闷、心悸不适,医院为患者行心包穿刺减压术,患者病情无缓 解,逐渐加重。😢
21:32医院再次为患者行冠脉造影示RCA近段原冠脉破损处见造影剂大量破入心包腔,重新为患者置入覆膜支架,重复造影仍见大量。😱
7月25日00:33医院为患者行开胸探查术,术后将患者送入ICU。😷
此后,患者昏迷,一直未醒,患者在8月8日8时分死亡。😢
患方认为被告在诊治患者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死亡,遂诉至人 民法 院。👨⚖️
法 院认为,被告作为医 疗服务机构,其从业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尽到专 业技术范围内的通常注意义务,被告遗漏病程数据及偏差记录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患者病情变化把握不准,延误了对患者治 疗时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与之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加之患者家属后期拒行手 术治 疗导致患者丧失了蕞后的救济时间,也存在一定过错。🤔
在综合各方过错责任的基础上,依照鉴定结论意见,确定被告应在应予赔偿的损害范围内,承担40%的医 疗损害过错责任。📊
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合计507599.53元💰
小律释法: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医院在诊疗及手 术过程中,对与之相关的重要数据记录缺失,部分记录前后存在偏差。📝
未记录引流情况,导致对心包引流量的观察不够仔细,病程记录中的血性液体量记录不一致,违反了一般的诊疗注意义务,两者皆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
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 疗服务的过程中,应积极履行职责,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避免和减少因疏忽大意或者主观懈怠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作为医 疗服务机构,其从业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尽到专 业技术范围内的通常注意义务,被告遗漏病程数据及偏差记录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患者病情变化把握不准,延误了对患者治 疗时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与之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心包穿刺 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律师 手术 医疗事故如何维权 冠脉造影
0
阅读:61
用户11xxx10
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工资翻倍又翻倍[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