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首付172万购买一套商品房。月供14,000元,剩下购房款260万。不曾想,没多久男子突然去世。其年迈母亲作为男子唯一继承人,无力承担每月14,000元的贷款。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要求退还房屋首付款和已经支付的房屋贷款。法院这样判了。
(素材来源:星视频)
任老太看着儿子的照片,老泪纵横。
儿子的突然去世让她悲痛欲绝。 都说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世间最大之痛。可儿子去世,不仅留给她最大的悲痛,还留给她一份沉甸甸的贷款。
老人举目四顾,空荡荡的房间里,除了家具最显眼的,就是挂在墙上儿子的遗像。
老人的泪水再次流下来,透过模糊的泪眼,她仿佛看到儿子在屋里走动,在厨房里做饭的身影。
客厅中那把躺椅,是儿子特意为她买的,每天晚上,儿子为她端来洗脚水。
儿子的孝顺和体贴,曾一度温暖了她的晚年生活。
可如今,这一切都随着儿子的去世,无声消散。
原来,任老太的儿子邱强生前曾经购买某房地产开发的一套商品房。
当时,邱强支付首付款172万。还剩下260万房贷。邱强又办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月供合计14,000元。
月供14,000元,这不是普通人可以偿还的。但邱强生前应该收入不错,要不然他不会采取这种方式。
邱强买下这么好的房子,或许是想让自己的生活质量更好一点。或许想让母亲安享晚年。
他的出发点是好的,可人生总是充满了意外。
他买下这套房子,没多久就去世了。
如果邱强去世后,他有其他继承人可以帮他偿还贷款,那也可以。可邱强的唯一继承人只有他的母亲任老太。
老人没有经济收入,无力偿还儿子剩下的贷款。于是就发生文章开头那一幕,她看着儿子的遗像伤心不已。
亲戚们知道事情真相后,都帮老人出主意。于是,白发老人放下悲痛,听信了亲戚们的建议。
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解除和银行的贷款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和房屋贷款。
显而易见,老人这么做是最明智的做法。每月1万4的房屋贷款,一个年迈老人根本就没有能力偿还。
那老人这么做,开发商是否会答应?法院又是否会支持老人的做法?
1、老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从邱强和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和银行签订房屋贷款合同那一刻起,他和开发商以及银行支烟的合同已经成立。
既然合同成立,那双方就应该履行合同上约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邱强应该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向银行每月偿还贷款。
可邱强因为突然去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就造成违约。
如果任老太要求解除合同,按理应该支付违约金。
2、任老太要求解除房屋购房合同,要求解除和银行的贷款合同,要求开发商支付房屋首付款,返还房屋首付款和贷款,会被法院支持吗?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由于邱强已死。任老太因为年迈体弱根本无力承担每月14,000元的房屋贷款。
不管是从现实情况来看,还是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看,老人的合理要求都应该被看见。
所以老人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
3、法院会支持老人的诉求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有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事实上不能履行义务,以至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终止合同的,法院应该给予支持,但当事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老人因为年迈无力承担每月14,000元的贷款,她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但同时,按照常理,老人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但法院考虑到老人失去儿子已经精神痛苦。如果再让老人承担违约金,那对老人会是不能承受之重。
所以,法院多方调解,最终达成如下结局:解除购房合同,解除和银行解除贷款合同,开发商退还贷款,办理贷款结清。注销房屋抵押登记和网签备案,开发商退款房屋首付款。
这个结局对老人来说,无疑是最好的。
所以有人说:老人家不容易,开发商也善良。
有人说:这是2024年最后一天让人暖心的一条新闻,让人感觉还有公道。还有公理,还有良心,这个世界上还有善意。
还有人说:这才是妥妥的为民着想,为老人的养老着想,为老人的晚年着想,为法院点赞。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