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18岁女子意外过世,留有20万保险理赔款。生母虽然知道钱会转到前夫卡里,但还是爽快签字。等20万到账后,生母马上要求分割10万。但是前夫拒绝,因生母离婚10年内,每个月连200元的抚养费都不曾给过,凭什么要来分割!生母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保险理赔款,让前夫支付占有利息,法院这样判决。
在2023年3月份的晚上,朱颖和龙景华分别接到电话,他们的女儿刘小雨因车祸意外过世了,而刘小雨才刚刚过18岁。
亲生女儿的意外离世,朱颖和龙景华都很伤心,虽然两个人已经离婚10年,鲜有联系,但朱颖却表现出对女儿意外离世很是悲痛的感觉。
因刘小雨生前所工作的餐厅为其购买过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可以理赔20万元。
刘小雨虽然生前一直跟父亲龙景华一起生活,但并未指定龙景华就是唯一的受益人,因此没有朱颖的签字,这笔钱是没办法转款的。
本来当初离婚时就闹得很不愉快,加上10年都没怎么联系过,龙景华还担心朱颖不会配合。不成想,朱颖竟然爽快的签了字。
有了朱颖的签字,保险公司很快就将20万打到龙景华的银行卡里,这笔意外保险算是理赔完成。
卡里的钱刚进来,朱颖就找上门要求分割这笔钱。原来朱颖早就打听好了,女儿并没有指定的受益人,所以作为亲生母亲,朱颖也是有分割权的。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刘小雨并未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理赔金就应该按照个人财产来进行分配,那么作为亲生父母的朱颖和龙景华自然就是20万的分割者。
龙景华虽然不在乎这笔钱可以得到多少,但毕竟是女儿唯一留下的遗产,他不希望被不关心女儿的人夺走。
在2013年离婚时,女儿跟父亲龙景华生活,按照约定,母亲朱颖每个月应该支付200元的抚养费。
但是离婚10年内,龙景华却一分钱都没有收到过。女儿能够长大到18岁,都是龙景华一个人抚养的,所以龙景华拒绝朱颖分割这笔钱。
朱颖当然不干,将龙景华起诉至法院。不仅要求分割20万保险理赔款,还要龙景华支付占用这笔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还有起诉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刘小雨突然过世,且年龄尚小,并未立有遗嘱。那么作为刘小雨的亲生母亲,属于法定继承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继承刘小雨所留的遗产。
龙景华拒绝支付保险赔偿款,主要原因是因为朱颖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那么就不应该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朱颖对抚养费用是否支付的说法与龙景华并不一致。朱颖声称已经按照其他方式支付抚养费用,而且是经过龙景华的同意的。
虽然双方对于抚养费用支付的说法不一,且无法查证,但还是可以通过其他办法分割刘小雨的个人财产的。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2013年离婚时,刘小雨跟随父亲龙景华生活。相比朱颖那200元一个月的抚养费而言,就算朱颖的确支付了,但也没有龙景华这10年来对刘小雨付出的多。
按照双方对刘小雨的抚养情况,酌情确定龙景华按照85%继承刘小雨的遗产,剩下的15%由朱颖继承,那么朱颖能够得到的就是3万元。
对于朱颖要求龙景华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由龙景华支付朱颖3万元,驳回朱颖的其他诉求。
离婚10年对女儿不管不顾,女儿意外过世留有20万遗产,朱颖却一分不让,甚至跟前夫对簿公堂。
两个人争了个天翻地覆,虽然都得到钱了,但真的对得起自己的亲生女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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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