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6岁女子应聘康复理疗师,面试官是73岁的老大爷,自称公司董事长。面试开始

爱波尚克 2025-02-16 10:12:01

上海,26岁女子应聘康复理疗师,面试官是73岁的老大爷,自称公司董事长。面试开始,女子被带到办公室内的一间卧室,对方直接躺在床上,脱下裤子对着她露出下体,并引导女子用手推拿大腿根内侧。女子提出不合适,董事长表示,拿他当病人治疗,还让女子当他的干女儿。女子偷偷录了音,次日报警,然而,警方的处罚结果,令女子无法理解!

张倩是一名理疗师,靠手艺挣钱,前不久她在某公司面试时,碰上了一件很恶心的事。

导致她患上了强迫症、创伤性应急综合症,每天忍不住的反复洗手20多次,目前正在治疗。

张倩从老家来上海找工作,却一直不顺利,偶然在网上浏览,发现一招聘信息,职位正是康复理疗师。

招聘的职业对口,张倩毫不犹豫,向公司投了自己的简历,希望能被录取。

1月20日,张倩收到了公司的面试通知,对来之不易的机会,她跃跃欲试,并做足了功课。

1月21日下午,张倩应约去公司面试,面试地点在公司的园区内。

面试官是一位70多岁的老大爷,他自称是公司董事长朱某。

朱某介绍自己拥有多家公司,还是某大学的客座教授。

朱某还说,让张倩考他们大学的研究生。

这次应聘的职位,是做自己的私人保健医生。

朱某开出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张倩非常期待,毕竟这份工作的薪酬和待遇,很让人羡慕。

面试过程中,朱某突然提出他正好腰疼,要借此考察张倩的按摩治疗手法。

也不让张倩白给他按摩,可以给200块钱的治疗费。

张倩毫不犹豫的答应了,自己干的就是这份工作,面试中,实际考察治疗手法很正常。

然而,单纯的张倩,却由此经历了一场挥之不去的噩梦!

张倩随朱某进入办公室内的一间卧室,房间内黑乎乎的,张倩打开了灯,却被要求不需要开灯。

随后朱某当着张倩的面直接脱下了裤子,露出下体,并引导她用手在大腿根内侧周围按摩。

张倩虽然是一名按摩师,但从没经历过这么尴尬的场面。

她羞愤难当,面对这个可以当自己爷爷年龄的男人,她不知所措,急得眼泪都出来了。

她忍住强烈的不适,提出没有这么个治疗法,让朱某赶紧把裤子穿上。

朱某却嬉皮笑脸的说,自己就是个病人,张倩就是医生,医生眼里无性别!

期间朱某一直没有穿上裤子,而是换了个姿势,让张倩继续为他按摩。

过程中,朱某还多次用言语猥亵她,让张倩不用工作,做他的干女儿,甚至还说目测了张倩的胸围。

张倩完全懵住了,甚至不知道反抗,她忍住恶心和不适,机械的帮朱某按摩。

整个过程持续了两个多小时,事后,朱某把张倩送到地铁站。

张倩迷迷糊糊的回到家,她越想越不对劲,朱某这不就是猥亵吗?

回想刚刚过去的一幕,张倩忍不住浑身发抖,跑进卫生间里一阵干呕。

她认为,刚刚的行为脏了自己的手,控制不住的反复在水管下冲洗自己的双手,把皮肤都洗破了。

事后,张倩产生了心理阴影,总觉得手上有某种味道洗不干净。

经诊断,张倩患上了强迫症,和创伤性应激综合征,需要服药治疗。

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第二天张倩还是报了警。

警方介入后,朱某承认了自己的龌龊行为,警方也确认了朱某确实对张倩实施了猥亵。

张倩收到了警方发给她的对朱某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查明朱某实施了猥亵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但因朱某已满70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

张倩震惊了,年龄大不是做坏事的理由,这样的处罚结果她无法释怀!

朱某至今并没有对自己道歉,难道年龄大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吗?

1、朱某在面试过程中对张倩进行的脱裤、引导按摩大腿根内侧、言语猥亵等行为构成猥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朱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张倩的意愿,具有主观故意,且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和冒犯性,符合猥亵他人的行为特征。

2、因朱某已满70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3)七十周岁以上的。

虽然朱某的行为应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但由于其年龄超过70周岁,法律规定可不执行行政拘留。

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违法行为不被认定,或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3、张倩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朱某的猥亵行为给张倩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精神损害。

目前,张倩决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进行赔偿,并通过公开道歉的方式恢复其名誉和尊严。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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