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了辞退员工不择手段!江苏,女子入职房地产公司五年多,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女子哺乳期内,被公司以入职履历造假为由辞退。女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各种损失费15万多元。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女子王某从上家公司辞职后,入职了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入职时,女子是通过公司的层层面试和筛选进来的,随后,女子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又和公司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2022年,女子王某谈了对象,并结了婚。婚后不久,王某怀孕了,2023年3月18日,女子王某生了小孩。 2024年2月,公司在王某哺乳期内将其辞退,理由是王某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与入职时的入职履历不相符。 对于公司给出的辞退理由,王某不认可,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公司的这种做法导致王某多项假期无法享受,卖房子所得的提成和应得的工资也无法取得。 随后,女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未休育儿假工资、销售佣金、经济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并授予2023年度五年服务奖励金牌。 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公司狡辩称,王某在平时的工作表现中与她自己上报的工作履历存在差异。 王某入职时没有提供真实的工作履历,是通过欺骗手段才入职的公司,如果公司当时知道王某的履历造假,公司就不会接受王某,也不会给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 公司是依法合规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行为,且王某的这种欺骗行为与公司的员工规章制度不符。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王某提出的各项赔偿。 此外,王某主张的育儿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应休未休的假期折算后不足一天,至于房屋买卖佣金,因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公司的佣金结算标准,因此不予支付。 而五年服务奖励是公司自己内定的,公司有权利自己决定,不受法律和法院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子王某于2024年3月18日哺乳期满,公司是在2024年2月将王某辞退,公司属于在王某哺乳期内将其辞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辩解称,王某虚构工作经历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公司可以解除,且不违法。 法院审查了王某的工作履历后发现,其入职时填写的申请表与2024年1月份签字确认的员工信息采集表中,仅有2024年10月至2015年5月,这段时间不一致,其他时间段均为楼盘销售工作经历。 王某入职该公司,作为销售人员已经超过五年,并且和公司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某某虚构的这段工作经历,对公司的工作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法院最后认为,房地产公司在王某哺乳期内,单方将其解除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由于王某在公司工作五年且不满六年,最终的经济补偿为八万余元,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公司认为不合理,于是提起了二次诉讼。 近日,法院进行了二审,法院认可一审判决结果,要求公司支付王某八万元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从案件经过来看,王某虚构的一段工作履历并没有对公司造成影响。 而公司在王某哺乳期内将其单方辞退,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是为了辞退员工不择手段! 对于以上公司的做法,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5年2月19日无正当理由辞退 辞退劳动争议 关于被辞退
公司为了辞退员工不择手段!江苏,女子入职房地产公司五年多,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磊磊说事说社会
2025-02-19 17: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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