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宫产生的儿子死了,医院非说是胎死宫内

云南立刻谈 2025-02-23 16:09:34
2021年2月16日,丈夫王某带着其妻子张某到A医院入院待产,进行孕查😊👶。 入院当日,产前观察表中记录对张某及胎儿检查均无异常;17时24分因“胎心监护异常”进行剖宫产术,以LOA位分娩一男婴👶。 男婴出生皮肤苍白,无心率及肌张力,医生迅速台下抢救🚨🏥。虽立即参与抢救,但患儿仍无心跳,无呼吸。出院小结记载“新·生儿娩出后无生命迹象”😢。 后张某夫妇与A医院发生纠·纷,经多次调解协商未果,双方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A医院在为张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医方不足与新·生儿死亡存在关联,系主要原因;胎盘早剥系产妇自身因素所致,医方不足与产妇产后大出血及其子·宫胎盘发展至广泛卒中存在关联,系次要原因。 A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病历多处记载“胎死宫内”,本案胎儿不应当称之为“新~生儿”。 法·院认为,张某于2021年2月16日4时55分到A医院进行孕查,于同日6时27分在A医院办理入院至17时24分在A医院进行剖宫产终止妊娠,张某在A医院诊疗时间长达十多个小时,期间A医院对张某经过多次检查,均未发现胎儿异常,说明胎儿是活胎👶💖。 病案中记载“以LOA位分娩一男婴”、出院小结记载“新·生儿娩出后无生命迹象”等A医院对胎儿娩出后的描述存在诸多不一致性,张某的住院病案是由A医院制作,A医院对病案中胎儿娩出后描述的多样性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结合张某的住院病案,鉴定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 故法·院认定胎儿娩出后为活·体👶💪。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A医院在为张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不足。故A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A医院与新·生儿死亡之间责任参与度为60%,A医院与张某产后大出血及其子·宫胎盘发展至广泛卒中责任参与度为20%📊。 判决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9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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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zara

z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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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1:54

请问,我35+3上午和下午做的胎监不理想,晚上做的胎监理想,35+4上午做的胎监理想,35+5做了B超双脐动脉变成单脐动脉,B超医生说考虑一条脐动脉闭塞。门诊医生说我其他数据都还可以,加上下午4点半了,医生让我过几天回去做胎监,回家数胎动,36+1上午我醒来感觉不到胎动,马上跑去医院发现胎停了,算医疗事故吗?脐动脉闭塞了医生没建议我住院观察

心艺生活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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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5-02-25 02:07

大清早看见真晦气。反反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