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据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故意隐藏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被告三性认可的事实作出的判决依据与当事法官判后答疑的答辩不一致的,应该是什么问题?中院明知判决书存在的问题还驳回上诉和再审,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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