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可以,谁都不愿意放弃抢救家人
2021年11月19日早10点27分,患者赵某因头晕不适😵到被告A医院🏥处就诊。
诊断结果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医生为赵某开了祖卡木颗粒、头孢呋辛酯片口服💊。
15点左右赵某回到家中,口服了上述两药,16点左右家人发现其呕吐并伴有抽·搐💥,嘴角麻木等症状遂拨打120🚨,由救护车🚑将患者送往A医院处就诊,经急诊诊断疑似药·物过·敏🤕。
2021年11月19日23时患者转院至B医院🏥住院治·疗,经急诊科与神经内科医生会诊,诊断患者为大面积脑梗死🧠,11月21日,赵某病情危重,患者家属无奈,只能拒绝手·术,明确表示若患者出现血压下降、心跳骤停,拒绝胸外心脏按压、电除颤、药·物抢救等措施🚫。
患者配偶及父亲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字。
B医院遵照家属意愿,于11月21日下午14:22分时停用所有药·物,停用呼吸机、并拔除气管插管🏥。
2021年11月21日14时35分,赵某离世😢。
事后,赵某家属作为原告对A医院提起·诉讼📜,认为A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有责任上的疏忽,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被告A医院申请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以及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影响程度进行专·业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某2021年11月19日前往A医院诊疗过程中,院方在谨慎注意方面有所欠缺,对急性脑血管病的认识不够深入,存在诊断治·疗上的延误,此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但属于次要因素。患者自身的疾·病状况是主·导因素🔍。
法·院认为,患者在接受诊疗时若遭受损害,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则该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及结论,被告A医院在对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此过错与赵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联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及鉴定意见,法·院裁定被告A医院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遂判决被告A医院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8962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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