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外卖老哥被发现猝死家中,家属找平台赔偿,平台说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拒绝赔偿

龙哥看法 2025-02-25 22:38:13

北京一外卖老哥被发现猝死家中,家属找平台赔偿,平台说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拒绝赔偿。家属意外得知外卖老哥每天凌晨都会等到1点半以后,花3元购买骑手意外险,要是猝死的话,可以理赔60万元,于是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拒赔赔偿。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 自从田凯到北京打工后,周喜梅每个月都会准时收到田凯寄回家的工资,从不曾间断。 突然有个月周喜梅没有收到田凯的汇款,而且打电话还联系不上人,只能委托身在北京的表哥去一探究竟,竟然发现田凯早已没有了呼吸,猝死于北京的出租房内。 周喜梅跟田凯结婚30多年,两个人的感情很稳定也很幸福。田凯为了能让家人过得舒坦点,让孩子不再为了钱的事发愁,于是只身来到北京打工。 人在异地他乡,没有人脉没有亲朋,只有靠自己的一双手打拼。对于田凯这种年长又没有学历的外乡人而言,只有跑外卖这一条路。 跑外卖靠量取胜,只要肯努力肯拼搏,接单量上去了,工资自然是水涨船高,还会有额外的奖励。 田凯为了家人幸福,从早到晚走街串巷,穿梭于市井小路间,但他从不喊苦也不叫累,只是每月按时把工资寄回老家,告诉家人放心,自己一切安好。 但日以继夜的高强度工作,人到中年的田凯也承受不起意外会发生。为了给家里一个保障,他每天都会在保险有效期过后第一时间续上保险。 虽然每天3元钱购买骑手意外险对于田凯来说是一笔不该有的支出,但最起码有60万的保额,权当是为自己和家人买个心安吧! 谁也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个先来,田凯还没等到回家享福,就猝死在了出租房内,还是妻子周喜梅让在当地的表哥帮忙去看才发现的。 田凯的后事办好后,周喜梅第一时间找到外卖平台寻求赔偿方式,却被告知田凯并未与其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无法对其进行赔偿。 因田凯并非专职骑手,而是众包骑手,没有固定的服务公司,而是自己给自己打工,按单赚钱,保险也是自行购买,没有强制要求。 好在田凯有先见之明,每天都会给自己买一份3元钱的骑手意外险,保险条款里明确约定: 猝死保险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周喜梅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保险公司却说田凯并非在工作时间内猝死,所以不在理赔范围内,属于是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一句免责条款就将周喜梅的理赔诉求拒之门外,哪怕周喜梅多次上门协商,保险公司都是同一套话术,其实就是不给理赔。 周喜梅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对田凯的猝死支付理赔金额60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复杂情况为三十日内)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发出拒绝赔偿或给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周喜梅就是一个没见过大世面的妇人,她不懂得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理赔条款,她只知道田凯购买了骑手意外险,理赔范围就是猝死身故赔偿,所以她要保险公司兑现。 虽然保险公司辩称田凯的猝死并不在理赔范围内,但是一审法院还是认为田凯的情况符合理赔条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喜梅6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免除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田凯的死亡时间并非是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岗位上的事,而且田凯的死亡时间不在保险期内,符合免责条款,拒绝理赔。 但是二审法院却给出不同看法: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是平台找的中介机构,虽然提供了骑手意外险的保险项目,但并未对所有骑手就免责条款进行过任何的告知义务。 而且保险公司还辩称投保人并未是田凯,而是平台合作商,也是不合理的。 平台合作商并未出资为骑手们购买过保险,而田凯则是每天都为自己花3元钱购买保险,所以投保人应该是骑手个人,而非平台合作商。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田凯用微弱的力量却为家人争取到了60万的赔付保额,实乃真汉子,值得让人敬佩。只可惜田凯没办法再为家人谋福祉,创幸福了。 对于保险公司数次提出免责条款进而逃避理赔一事,您又是怎么看的呢?欢迎您积极参与讨论,留下宝贵的见解。 (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光明网——2025-02-25——《外卖小哥猝死,生前每天都买意外险!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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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人微言轻

人微言轻

1
2025-02-26 17:36

人没了,才60万。

龙哥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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