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高法:行政机关以告知书形式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法院不能仅以告知书系说明性告知行为

王培聊社会 2025-02-26 23:19:51

鲁高法:行政机关以告知书形式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法院不能仅以告知书系说明性告知行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对此提起的诉讼。本案中,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认为其对韩某的举报事项没有法定查处职责,应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将相关材料两次移送山东省通信管理局被退回后,向韩某书面告知了移送被退回的结果,并表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际上是以告知书形式拒绝履行法定查处职责,侵犯了韩某作为消费者通过正当举报途径寻求救济、获知举报处理结果的权利。综上,韩某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审认为告知书系说明性告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二审认为韩某针对告知书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系仅对告知书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忽略了告知书的内容对举报人实际权益产生的影响,也忽略了韩某诉求的实质内容,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行再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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