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发生交通事故离世后,其妻子迅速转走了男子数百万元的存款,同时拿走了男

小李环球旅 2025-02-27 09:20:45

上海,一男子发生交通事故离世后,其妻子迅速转走了男子数百万元的存款,同时拿走了男子的死亡赔偿金100多万元,而男子的丧葬费用31万元都是由其父母出的。事后,男子的妻子要求公婆将21万元吊唁费拿出来平分,但遭到了拒绝。男子的妻子一怒之下,将公婆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葛先生毕业于上海一所名牌大学,之后进入一家大公司工作,前途一片光明。葛先生的妻子杨女士是他在工作中认识的,二人认识了不到一年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恋爱几年后,二人顺理成章的结了婚,并在同年生下了一个女儿。

在2020年的时候,葛先生打算买辆车,顺便换套大点的房子,父母考虑到葛先生赚钱也不容易,所以就资助了34万元买车和车位,还有50万元作为房子的首付。

之后,葛先生买了房子,并将房子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

2023年,葛先生因一起车祸丧生,这让本来幸福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为了给葛先生办个体面的葬礼,其父母从积蓄中拿出了31万元。葬礼期间,葛先生的父母陆续收到众亲友的吊唁费21万元。

之后,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赔偿了100多万元,转到了杨女士的个人账户,而杨女士顺便就把葛先生的存款数百万元都转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

可是杨女士在转完钱后,又开口向公婆索要吊唁费,她称其中11万元是自己这边的亲友支付的,这个钱应当归自己所有。

但是葛先生的父母却认为,死亡赔偿金和儿子的存款都被杨女士给拿走了,自己拿点吊唁费并不过分。

谁知杨女士不同意,非要葛先生的父母分割这笔吊唁费。葛先生的父母不同意,杨女士竟然将二老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葛先生的遗产。

在法庭上,葛先生父母的代理人表示:

既然杨女士选择要分割葛先生的遗产,那葛先生的存款和死亡赔偿金、工亡补助等,也应该拿出来一起分了。

此外,葛先生生前所购房产和车辆中,有84万元是葛先生的父母支付,这属于借款,杨女士应当予以归还。

但杨女士却辩称:

第一,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所以不能按照遗产分配,打到谁的账户就是谁的,葛先生父母无权分配。

第二,买房和买车的84万元是父母对葛先生的赠与,不是借款,所以无需退还。

第三,31万元的吊唁费中,有11万元是自己这边的亲友所出,这应当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正如杨女士所说,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属的赔偿。

但是葛先生的父母还在世,他们也是葛先生的家属,所以他们同样有资格参与分配这笔死亡赔偿金。

因此,杨女士不肯拿死亡赔偿金出来进行分配,这显然是不对的。

按照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应当考虑家属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经济依赖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合理分配。

因此,葛先生的父母或多或少都应当分得一部分。

二、关于葛先生的房产和存款的分配问题。

葛先生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有共同处理的权利。但是当葛先生去世后,这笔共同财产中归葛先生的那部分已经变成了遗产。

由于葛先生生前并未留有遗嘱,按照《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葛先生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杨女士、杨女士的女儿、葛先生的父和母一起参与平均分配。

至于葛先生的父母出资帮助葛先生购买房产和车辆以及车位的情况,由于葛先生父母未提交借款的证明,而按照我国的国情和家庭关系来看,父母给孩子出资应属于无偿赠与行为。

因此,这84万元应当划入遗产范围进行分配。

三、关于杨女士要求分割11万元吊唁费的问题。

吊唁费是有关亲朋好友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予死者家属的费用。不过,按照风俗习惯,这笔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需要返还的。

既然如此,杨女士这边的亲友给的吊唁费,应当归杨女士所有,而葛先生这边的亲友给的吊唁费,归葛先生父母所有。

四、关于31万元丧葬费的分配问题。

杨女士认为31万元的丧葬费太高,且葛先生的父母没有提交全部的支付凭证,所以应当按照实际的支出计算。

对此法院予以认可,经计算,有凭证的支出中,共计有20万元的丧葬费用。

法院综合考虑后,决定将这笔丧葬费从工亡补助金中予以扣除,剩余的86万元工亡补助金则由杨女士和葛先生的父母平均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葛先生留下的汽车和房产归杨女士所有,房贷由杨女士继续偿还。同时,杨女士应当向葛先生的父母支付遗产、补助金、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9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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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点轻功👣刚到巴基斯坦就没体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