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在公司的抽奖活动中,抽中了特等奖,是价值2999元的空调,因为空调太大,没有搬到现场,她没有现场兑奖,公司说后面兑奖,可她没想到,等到她离职那一天,她也没有拿到空调,她去找兑奖的人理论,得到的回复却是:这是客户答谢宴,员工是不能参加的,女子违规参加,奖品是无效的。 小兰和同事来到活动现场,公司办的这个客户答谢宴,现场人山人海,非常壮观。 很快就有人给他们发了抽奖券,小兰把抽奖券揣在兜里,然后就和同事忙碌起来,维护现场秩序以及忙别的活。 活动热闹而有序,让人期待的环节来了,答谢宴上,大家最期待的就是抽奖了,到了抽奖环节,大家纷纷拿出抽奖券。 在主持人的宣读下,热闹的现场也瞬间安静下来,随着一个一个奖品被抽中,现场响起一阵又一阵的掌声。 中奖的人,不管奖品是什么,他们都觉得自己很幸运,脸上都露出了欣喜的笑容。 很快,最让全场沸腾的环节来了,主持人要抽特等奖了,小兰前面都没有中奖,有些小失望的她,她看着别的同事都中奖了,她把希望寄托在主持人的下一句宣读中。 这一次她紧紧地盯着抽奖券,她多么希望幸运儿就是她,她早就知道了,特等奖是空调一台,价值2990元,正好她家里缺这么一台空调,要是抽中了,她正好可以省下这一笔钱。 正在她期待中,激动的时刻来了,主持人念出特等奖的名字了,竟然是小兰的。 听到自己名字的那一刻,小兰激动又不敢相信,她感到很不现实。 但很快,领导要与这个幸运儿合影,他们把小兰叫上舞台,小兰平生难得上舞台,而这一次竟然是因为中了特等奖而上舞台的,她真的是太激动了,合影的那一刻,她笑得特别灿烂。 答谢宴结束之后,中奖的同事们纷纷领了奖品回家,但小兰却没有兑奖,因为公司的人告诉她,那台空调太大了,没有搬到现场来,等回去之后再联系小兰。 小兰当时也没有想太多,毕竟别的同事都领了奖品了,那台空调也确实太大了,没有搬到现场也正常。 可是,回到公司之后,公司迟迟没有给她兑奖,后来小兰因为又有别的事情辞职了,她这才去找公司要空调。 然而这次公司的人却告诉她,那一次的抽奖活动是客户答谢宴,奖品都是给客户的,员工是不能参加的,所以小兰是违规抽奖,抽奖券是无效的。 小兰一听,脑袋都嗡嗡叫了,她当时就不认可,如果只是给客户抽奖的,那为什么别的同事可以领走奖品。 小兰实在想不通,公司为何不把奖品发给她,但有人就跟她说了,那是因为她才入职半年,还是一个新员工,现在又离职了,公司才不兑奖的。 听到这个理由,小兰觉得很不公平,明明是自己抽中了,抽奖前公司也没有说她不可以抽奖,那么她抽中了,就有权利领走奖品。 那么小兰该如何领到奖品呢? 1、公司在活动之前,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员工不可以参加,那么员工拿到抽奖券抽中奖品,这就是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兑奖。 《民法典》第473条规定,抽奖活动可视为公司向参与者发出的要约,员工参与抽奖即构成承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若公司未提前明确排除员工参与(如抽奖券或活动规则中未注明“仅限客户”),则需按约定兑奖。 现在公司因为小兰辞职,又以不知道小兰为何会有chou奖券为由,拒绝小兰兑奖,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 2、如果是因为公司的人有失误,错把抽奖券给小兰,那么这属于他人的过错,应当由他人来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负责此项工作的人,错把给客户的抽奖券给了员工,造成误会,导致小兰本应获得奖品,又被收回去,小兰应当找公司,由公司向这个员工追偿。 3、公司在活动之前没有明确抽奖规则,在员工获奖之后又不兑奖,这就侵犯了员工的公平交易权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20条规定,若抽奖活动对消费者(客户)和员工采取双重标准,且未事先明示,可能侵犯员工的公平交易权,构成歧视待遇。 具体到实际中,当时拿到抽奖券的人,就有权利抽奖,不能歧视对待。 所以这个奖品应该发给小兰。 那么你认为小兰应当获得这特等奖的奖品吗?
你就说是不是重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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