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司以某职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员工调岗至600多公里外的城市,员工不

夜雨之影 2025-02-28 15:24:59

内蒙古,公司以某职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员工调岗至600多公里外的城市,员工不同意,拒绝前往公司报到。公司领导大怒,以旷工为由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岂料,法院认为是违法解除,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万余元。网友:“我也是类似的情况,怎么输了呢?”   男子陈某是2014年12月入职的某公司,入职后,陈某在公司做检验员工作,不说给公司立下了什么功劳,至少是任劳任怨,而且一干就是七年。   没想到,2021年的时候,公司说根据公司绩效管理办法,陈某已经连续考核等级为C了,现在公司将陈某调到人员调配中心,自动进入待岗期。   之后,陈某在调配中心学习考试,结果不知道怎么的,陈某学习成绩为不合格。   陈某原在乌鲁木齐市工作,2022年5月,公司以陈某成绩不合格,将陈某调整至距离乌鲁木齐市600多公里外的伊宁县,并要求陈某在四天内,前往伊宁县报道。   陈某不服,他认为公司领导刻意针对他,拒绝前往伊宁县报道。   一个月后,公司以陈某连续旷工已达15天,属严重违纪,给陈某发送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陈某不服,先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某诉讼请求。   对此,有网友表示不解,同样的案例,为啥我败诉三次?难道是我们用的劳动法不同?   我们总公司在安徽,上海有个周转仓库,共计4个人,一个领导3个员工,后来我在上海的这个仓库关闭,公司要求我们3人去安徽报到上班(间隔680公里)。   我是在上海进的这家公司,家人也都有上海,肯定不愿意去,于是我们3人就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劳动仲裁败诉,一审二审也败诉了。

法律怎么看待这事?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具体的工作地点后,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任意变更工作地点,如需变更的,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开始想办法了,企业将工作地点约定为XX省或者某个市,预先约定企业有权调整工作地点。   这样一来,劳动合同的地点就变成了X省或者某个市。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约定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地点约定不明,认定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工作地点。   之后,劳动合同又变成了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将地点约定为多个员工可能调动的地方,并明确其岗位工作具有特殊性。   这样一来,大部分法院会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没有问题。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院意见:

公司和陈某没有就调岗问题达成一致,就将陈某从乌鲁木齐市调岗至伊宁县,增加了陈某家庭生活及社会成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陈某对此享有选择权,而陈某选择的是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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