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车赔钱!”江苏盐城,李某花费168800元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谁知,一个月后车辆突然被他人使用备用钥匙开走。原来,汽贸公司在卖给李某之前,已经将车辆出售给王某,只是王某尚未提车。于是,李某将汽贸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3倍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经人介绍在一家汽贸公司全款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价格168800元,并购买了相应的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发当天早上,李某正准备开车上班,突然发现停在楼下的车辆不见了。随后,李某通过调取附近视频监控发现,车辆被两位男子以钥匙开门的方式开走了。
李某非常好奇,车辆是新车,且没有任何担保贷款,怎么会被他人偷走了。于是,李某选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李某的车辆并非盗窃,并出具了刑事不予立案。
原来,汽贸公司在给李某出售车辆之前,已经将车辆术后给了王某,只是王某一直没有提车。
警方经过调查,得知王某通过甲公司向汽贸公司购买了这辆帕萨特,不过,王某无法一次性付款,需要申请贷款,于是,甲公司找到一家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了贷款。
谁知,银行贷款发放后,甲公司并没有向汽贸公司提车,汽贸公司多次联系甲公司未果,便将车辆出售了李某。
虽然甲公司没有提车,但是银行已经发放贷款,担保公司只能自己偿还贷款。随后,担保公司根据事先安装的GPS和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
此时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了,即汽贸公司之前已经通过甲公司将车辆出售给王某,且甲公司也给车辆购买了保险,只是一直没有提车。
针对警方调查结果,汽贸公司不承认自己有过错,坚称他们在给李某出售之前,甲公司已经明确表示不购买。
而李某则表示,他全款购买车辆,但是汽贸公司仅仅给他一把车钥匙,且车辆在出售之前安装GPS,汽贸公司明显存在过错。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将汽贸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双方构成合同,汽贸公司给予自己3倍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汽贸公司向李某出售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第一、李某为生活需要全款购买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自然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第二、车辆在给李某交付之前,一直处在汽贸公司的控制之下。虽然汽贸公司辩解GPS系担保公司私自安装,备用钥匙他们也不知道怎么到达担保公司手中,但其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汽贸公司辩解他们在给李某出售之前,已经获得甲公司同意,但是甲公司表示他们不知情。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汽贸公司在给李某出售之前,已经通过甲公司出售给王某,没有将上述事实告知李某,导致李某购买以后车辆被担保公司开走,其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不过,综合全案情节,法院酌情判决汽贸公司返还李某购车辆168800万元,赔偿一倍损失,担保公司返还汽贸公司车辆。汽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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